攀枝花五類行政訴訟案件 被訴機關負責人應出庭應訴
來源:攀枝花新聞網-攀枝花晚報 ?時間:2016-05-31 07:55:16 本報訊(楊紹文 記者 譚建紅)記者5月30日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攀枝花市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辦法》(簡稱《辦法》)出臺施行,今后,五類行政訴訟案件中,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出庭應訴。
? ?《辦法》的出臺,是為了進一步推進依法治市和法治政府建設。《辦法》所稱的被訴行政機關出庭應訴,是指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代表本機關在行政訴訟活動中出庭、答辯、舉證、質證等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的被訴單位,包括縣(區)人民政府,市、縣(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根據《辦法》,五類行政訴訟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 ?“《辦法》的實施,有助于推動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和實現行政爭議實質化解。”市中級人員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全市法院將以此為契機,加強與黨委和政府等的溝通,推動行政機關出庭應訴工作的落實,使“民告官、官應訴、聽民意”成為常態。
? ?五類案件被訴機關負責人應出庭應訴
? ?1.十人以上集團行政訴訟案件;
? ?2.涉及資源、環境保護、征收、征用等社會影響重大的行政訴訟案件;
? ?3.行政行為涉及標的金額30萬元以上,對公民處以1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訴訟案件;
? ?4.一審程序中行政機關負責人未出庭的下列二審案件:一審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的案件;一審判決行政機關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一審判決負有給付義務的行政機關履行給付義務的案件;一審判決確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案件;一審判決變更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其他行政訴訟案件;
5.上級部門要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其他行政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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