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土地儲備中心原主任挪用公款1000萬獲刑15年!
來源:正義網 ?四川省米易縣察院承辦的攀枝花市土地綜合開發中心主任、攀枝花市鑫地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經理、攀枝花市土地儲備中心主任、攀枝花市土地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攀枝花市國土資源局副縣級領導干部韓寶林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受賄、貪污一案,經四川省米易縣人民檢察院偵查、審查起訴后,以被告人韓寶林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賄罪、貪污罪向米易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5月31日,米易縣法院一審以被告人韓寶林犯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和貪污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120萬元。
米易縣檢察院指控:2002年2月19日至12月26日被告人韓寶林利用擔任攀枝花市土地綜合開發中心主任、攀枝花市鑫地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職務上之便,挪用該公司公款1000萬元給自己實際控制的攀枝花市寶正祥商貿有限責任公司開發房地產等營利活動。
2004年至2014年被告人韓寶林利用擔任攀枝花市土地儲備中心主任、攀枝花市土地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攀枝花市國土資源局副縣級領導干部職務之便,在工程發包、工程款撥付、工程項目協調、貸款擔保等方面為李某某、葉某某、廖某某、邱某謀利,單獨或伙同他人多次收受李某某、葉某某、廖某某、邱某所送現金共計270萬元。
2001年12月韓寶林為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委托倪某某通過公開拍賣的方式,從攀枝花市國土局為其實際控制的攀枝花市寶正祥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購買地龍箐土地4434平方米,土地價款為371萬元。2002年7月6日韓寶林與倪某某簽訂補充協議,違規核減土地面積307.35平方米,使自己實際控制的攀枝花市寶正祥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少交土地出讓金,侵吞國有財產257165元。
法院審查認為,被告人韓寶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1000萬元,從事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收受他人270萬元,數額巨大;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國有財產257165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和貪污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韓寶林在偵查期間能如實供述尚未掌握的受賄、貪污犯罪事實系自首,并積極退回贓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向四川省米易縣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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