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囚喊冤19年 槍決被緊急中止后再站不起來了
2016年06月29日 09:36 ?來源:澎湃新聞網 原標題:槍決被緊急中止:山西死囚喊冤19年,檢方建議再審2年無果
澎湃新聞記者 陳雷柱
刑場上,對張鴻執行死刑的那顆子彈沒有射出。
1998年5月15日,當張鴻被從刑場帶回看守所時,渾身抽搐、大小便失禁。因為他的不斷喊冤,死刑被緊急中止,暫緩執行。雖留下了他的命,但由于過度驚嚇,之后的幾年,張鴻始終無法站立,在監獄里爬行度日。
1992年山西太原一名女工被殺,5年后,河南木匠張鴻在老家被抓,后被法院認定為兇手,一審、二審均判其死刑。從刑場押回又3年后,2001年,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認定該案“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改判張鴻死緩,理由是“考慮到案件的具體情況”。
19年的牢獄生涯中,張鴻始終不認罪,在經歷了刑場上的“死而復生”之后,他開始不斷申訴,試圖擺脫殺人罪名。
2012年,山西省檢察院對張鴻故意殺人案進行復查,經過近兩年調查,2014年4月作出《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并向山西高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但兩年過去,他仍沒有等到法院的回音。6月20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新聞中心主任向澎湃新聞表示,目前案件正在按照程序推進。
死刑場上喊冤,槍下留人
1992年3月3日,農歷正月二十九,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太鋼25宿舍,一個名叫陳奕的女工被人用一根紅色褲帶勒死在她的這間住所里。
5年后,這起命案在400多公里外的河南省湯陰縣白營鎮大張蓋村引起轟動,村中木匠張鴻被鎖定為嫌犯。1997年2月5日(農歷1996年臘月二十八)晚,38歲的張鴻被從家中抓走。
張鴻被抓8天后《太原晚報》的報道。
《太原晚報》1997年2月13日刊發報道《五名干警上河南,大年初一擒逃犯》稱,當年農歷正月初一凌晨1時30分,太原公安尖草坪派出所5名干警將嫌疑人張鴻押解回并(并是太原的簡稱),“臘月二十七,尖草坪派出所估計在外地打工的張鴻春節期間可能回老家過年,于是派副所長褚春生帶領5名干警奔赴河南湯陰縣蹲點守候。臘月二十八,四處逃竄的張鴻一回家就落入法網”。
8個月后,太原市檢察院指控,張鴻于1988年在太原打工期間結識被害人陳奕,并提出要與其結婚,遭到對方及家人反對。此后,張鴻又多次找到被害人陳奕糾纏。1992年3月3日,張鴻竄至陳奕住處,用紅褲帶將其勒死后逃離現場。
1997年11月27日,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張鴻死刑。張鴻上訴,不到一個月,山西高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因為最高法死刑復核權的下放,該裁定與死刑復核裁定合二為一。1998年5月15日,張鴻與其他幾名死刑犯一同被押往刑場,他作為“扛大旗的”排在第一個。
一名知情者告訴澎湃新聞,“扛大旗的”意思是先行赴死,為其他死刑犯作出“表率”,扛大旗的人死前內心的恐懼往往比其他人大得多。
該知情人士稱,張鴻被送往刑場前曾掙扎過,與兩名押解法警發生肢體沖突,最終因體力不足放棄抵抗?!皥绦袠寷Q前,張鴻一直在喊冤,也正是因為這樣,他的‘大旗’沒能扛起來,但保住了命?!?br>
張鴻新近委托的代理律師朱明勇介紹,2016年6月21日,他在山西省汾陽監獄首次會見張鴻時,張鴻也回憶稱:“我上刑場前確實跟兩個法警干起來了,但后來還是被送到了刑場。因我不斷喊冤,被人用法繩勒住嘴無法說話。我跪在地上,有人把我踹倒后,用腳踩著我的頭。不知過了多久,槍一直沒有響,過來一個執行官,問我‘你咋回事’,我說我沒有殺人,之后又被帶回了看守所?!?br>
張鴻與死神擦肩而過。對于為何被停止執行死刑,山西高院在2001年的再審判決書上寫道:“發現原審認定張鴻犯罪的事實需要進一步查證”。
在監獄爬行多年,不要減刑
已度過19年牢獄生活的張鴻
朱明勇告訴澎湃新聞,初見張鴻時,這位當事人的衣著讓他感到詫異:“6月21日正值夏至,在30多攝氏度的高溫中,張鴻卻身穿棉襖,他說他現在不能受涼。當年在刑場上因受到過度驚嚇,加之行刑前打過封閉針,對身體產生影響,張鴻被送回看守所時,已大小便失禁,差點丟了命。張鴻說,從那以后他的身體就一直很差,在監獄里爬了多年站不起來,最近幾年才能走了,但必須借助拐杖?!?br>
從2001年開始,張鴻一直在山西省汾陽監獄服刑,從未走出過這扇大門。澎湃新聞記者 陳雷柱圖
張鴻被從刑場上押回后的3年里,一直被羈押在太原市看守所。2001年6月13日,他等到了山西省高院作出的再審判決。
澎湃新聞注意到,再審判決書認定張鴻故意殺人一案“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而與一、二審的裁判文書相比,再審判決書中未顯示有新的證據補充。再審判決書認為,“考慮到案件的具體情況,被告人張鴻還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犯罪分子”,改判張鴻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再審判決生效后,張鴻被送往汾陽監獄服刑,此后他一直喊冤。2003年,張鴻收到一份減刑裁定書,減刑為無期徒刑,但他對此并不愿接受,還在減刑裁定書上寫下:“此張大公函,滿紙荒唐言。草菅人命案,逼民告朝官?!?br>
張鴻終日喊冤的“異常行為”,讓與他一同被關押在汾陽監獄的服刑人員認為他有精神病。
汾陽監獄的服刑人員李法海在一份《張鴻的改造報告》中稱,張鴻服刑的十多年間,一直寫材料上訴。2006年省勞改局來監獄視察,張鴻在窗戶上喊冤,多數人都認為他是精神病。
另一名服刑人員趙傳勝稱,張鴻來到汾陽監獄后,一直和他在同一個隊服刑,“張鴻自來到這里,一直不認罪,不讓政府給他減刑,不參加生產勞動,不參加監獄組織的‘三課’學習和各項活動?!?br>
汾陽監獄一名駐監檢察官向澎湃新聞表示,汾陽監獄歷任駐監檢察官都格外關注張鴻及他的案子,“這樣堅持喊冤十多年,不認罪也不愿接受減刑的服刑人員在任何地方都是不多見的。這些年來,汾陽監獄熟悉張鴻的人都對他到底殺沒殺人充滿好奇?!?br>
未被采納的“不在場證明”
張鴻故意殺人案的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張鴻提出上訴的理由是“未殺人,九二年農歷二月初六過年后才離開河南老家”。
在張鴻的老家河南省湯陰縣白營鎮大張蓋村,村民們對1992年正月張鴻在老家修房頂一事仍記憶猶新。
一名不愿具名的村民說,那一年恰逢大張蓋村村干部換屆,兩個戲班子同時在村里唱了兩場大戲,這是之前從來沒有過的事,許多村民至今仍對此津津樂道。那個正月,張鴻家因房頂漏水決定翻修,曾找過十多名村民去幫忙。
張鴻的二哥張河說,在湯陰縣大張蓋村這樣的小地方,像張鴻這樣的“殺人犯”想不出名都難,張鴻被抓后幾年間,他們的父母先后去世。“張鴻被判死刑后,我父母到死也沒有再提起過這個兒子。但我始終認為我弟弟是冤枉的,案發時他在家修房頂,很多人都能證明。”
時隔多年后,張鴻當年曾翻修的房子已被拆掉,他的四弟在這里重建了新房。
6月19日,大張蓋村多名村民向澎湃新聞稱,1992年3月3日(農歷正月二十九)案發時,張鴻在老家修房頂,過了農歷二月初二“龍抬頭”才外出的。村民張有國說:“我們這有個風俗,打工的人不過農歷二月二是不出門的,加上那時候他們家修房子,我也去幫忙了,我能證明他當時在家里?!?br>
村民們的說法,張鴻在2016年6月21日會見律師朱明勇時也曾反復提及,他說他與被害人陳奕素不相識,且案發在1992年正月二十九,那時他在老家河南修房子,過了農歷二月初二才外出打工,不可能出現在太原殺人。
澎湃新聞注意到,在張鴻案的一審判決書中,辯護律師曾提出本案部分事實不清,案發當日“張鴻是否在太原,應進一步核實”。
但是,這些說法從未被法院采信。
沒有辯護律師的二審死刑判決
澎湃新聞發現,起訴書及判決書均顯示案發時間為1992年3月3日上午9時許。
但在《太原晚報》1997年2月13日刊發的《五名干警上河南,大年初一擒逃犯》一文中,描述的案發時間為1993年3月25日晚間。報道稱,張鴻1993年在太原打工期間,和太鋼25宿舍婦女陳奕發生奸情。后來二人因故發生爭執,當年3月25日晚,張鴻翻墻入室,用褲帶將陳奕勒死后潛逃。
張鴻的另一名代理律師趙愛民稱,該報道與法院認定的案發時間相差了一年多,年份、日期以及具體的作案時間全都不一樣,“我認為這不只是筆誤那么簡單,其原因引人遐想?!?br>
趙愛民說,張鴻故意殺人案中沒有任何客觀證據能夠證明他殺人,主要的判決依據是口供和證詞。
一審判決書中羅列的證據有:被害人陳奕父親報案材料;證人王淑芬、仵潤林、王憲文、張河的證言及辨認材料;太原市公安局北城分局的現場勘查筆錄及法醫學鑒定結論;被告人張鴻的供述和辯解。
不過,一審判決書并未闡明上述證言、筆錄和鑒定結論的具體內容。判決書中甚至出現了判決日期為“一九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的筆誤。
張鴻提出上訴后,1997年12月23日,山西高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在這份裁定書中,未顯示有辯護律師為張鴻辯護。
趙愛民認為,這嚴重違反刑訴法的規定,“一審、二審之間除去10天的上訴時間,僅用了16天,這說明二審時幾乎沒有對案件進行調查,至少沒有對張鴻的上訴理由進行查證。沒有辯護律師則表明案件很可能是合議庭書面審理的”。
此外,山西高院對該案作出的再審判決書中,也找不到辯護律師的名字。
山西省檢兩年前提再審檢察建議
趙愛民律師向澎湃新聞表示,張鴻故意殺人案中存在諸多疑點,再審判決中“考慮到案件的具體情況”到底是什么情況,一直像個謎一樣。
山西高院2001年再審判決之后,獄中的張鴻開始向山西省檢察院申訴。
2012年,山西省檢察院對張鴻故意殺人案進行復查,先后多次前往監獄對他提審,并趕赴他的老家河南進行調查。該院相關部門負責人告訴澎湃新聞,接到張鴻申訴后,該院從2012年開始復查此案,歷時近兩年,于2014年4月1日形成了一份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
山西省檢兩年前已提再審建議
該復查通知書顯示:“申訴人張鴻認為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緩純屬子虛烏有,是一起冤假錯案,該案中無直接證據證明申訴人殺人,申訴人所作的有罪供述是公安機關刑訊逼供所致。”
這份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中提到:“原裁判認定張鴻構成故意殺人罪的證據未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本案認定張鴻殺害陳奕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我院已依法向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br>
但兩年過去,張鴻仍沒有等到法院的回音。
2016年6月20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新聞中心主任向澎湃新聞表示,目前案件正在按照程序推進。在法院的查詢系統中,張鴻案目前仍處于“申訴審查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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