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誘奸”實習生,法律該如何定性
來源:鳳凰評論 2016.06.29 生活中使用的“誘奸”一詞,情形復雜,有的可能為通奸,有的可能為強奸。本事件中記者的行為是否按強奸犯罪處理,還有賴于警方進一步調查后作出判斷。
6月28日下午,大學生小卉(化名)的朋友通過微博爆料稱,小卉在6月27日遭到了自己的實習老師、南方日報記者成希的“誘奸”,立即就在微信朋友圈引發熱議。隨后,南方報業傳媒集團稱,已經組織進行調查,一經查實將嚴肅處理。廣州市公安局表示,目前已成立專案組展開調查,案件仍在進一步調查中。
公安機關只是表示展開調查,說明尚未立案,其調查還不是刑事偵查;已成立了專案組,仍在進一步調查,也表明了公安機關對報案非常審慎,畢竟誘奸類案件情形復雜,不像有的強奸報案一聽便知涉嫌強奸,應當刑事立案。
“誘奸”不是法律用語,不能直接根據該詞來定性為強奸還是通奸。作為生活用語,《現代漢語詞典》對“誘奸”的解釋為,“用欺騙的手段使他人同自己發生性關系”。根據解釋,“誘奸”的成立似有兩個要件,一是發生了性關系,成立了“奸”;二是用欺騙手段得逞的,成立了“誘”。從該詞的本意來看,似不應有暴力、威脅等強制對方心理的行為。在這起事件中,媒體和網友大多都使用了“誘奸”一詞,但根據報道所反映的情形來看,“誘”的因素雖然很大,但確實不排除涉嫌構成強奸罪的可能。
刑法上所謂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得婦女在不能反抗(例如被捆綁等嚴重束縛下逃脫不掉)、不敢反抗(例如以殺害、傷害相逼迫或在偏見的地帶)、不知反抗(例如用安眠藥、麻醉劑等致昏了)的情形下,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以及奸淫不滿14周歲幼女的行為。奸淫幼女型強奸比較特殊,無論幼女是否同意,無論是使用強制手段還是誘騙手段,只要同幼女發生了性關系,就一律按強奸罪從重處罰。從這個定義來看,除幼女型強奸外,一般性“用欺騙的手段使他人同自己發生性關系”,是排除在強奸罪之外的。
本案中的“奸”應該沒有什么懸念,因為當事女生朋友的帖子稱,該女生體內還留有記者的精液并保全了該證據。“誘”的成份也的確不少,記者約女生到咖啡廳聊天,先以新聞業務開頭,隨后表明愛意,然后在路上一路表白,說自己沒有家室,也沒有女友,可以發展為正式的男女朋友關系,等等。另有多名女生跟帖表明,那只是該記者想誘騙她們上床的一個套路而已,可見記者確實使用了一系列欺騙手段。但應注意,如果記者只是以談戀愛為名,或吹噓自己在媒體行業的人脈,女生被這些利益所誘惑,各有所圖地發生了性關系,記者最多只能受到“欺騙和玩弄女性感情”的“愛情騙子”之指責,而難以成立強奸犯罪。
但本案遠遠不只“受欺騙行奸”這么簡單,如果女生所述屬實,像記者反鎖房門,強行將女生按倒在床上并強吻,用手襲擊女生下體,女生多次反抗無效,最后發生性關系等,已經足以解釋為刑法上的“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暴力”手段了。盡管事件中當事女生的反抗可能不是太激烈,因害怕他人知曉也未呼救,且事后想“反正這樣了”,“得過且過”,也接受了記者所給的2000元封口費,都不影響強奸罪的成立。
當然,性犯罪大多在一對一的情形下發生的,不能僅僅靠女生如何指控或者男性如何辯解來認定,還得依據一些客觀證據來佐證。比如本事件中女生所反映的那些反抗動作,有可能造成女生的內褲被撕破,相應身體部位被擦傷和挫傷,醫院關于這些受傷的病歷記錄,警方介入后還可能做法醫鑒定,以確認是否是女方描述那種體位下強行性交所發生的體表傷,并排除女方為誣告男方而有意造作傷的可能。
當然,女生反悔后第一時間同她的好友關于事情經過的描述,朋友的證詞也可作為重要的傳來證據,有一定的證明力。若女生沒有借性關系敲詐記者大額錢財的情節,女生事后稍稍不太及時的報警,也使得女子的陳述更加可信,其報警記錄就是重要的有罪證據。在女生體內有當事記者精液的情況下,而在雙方又都承認發生了性關系,不一定能成為認定強奸的關鍵證據(有可能是通奸),但如果在男子辯解未發生性關系時,該項證據無疑是顆重型炮彈。
總之,生活中使用的“誘奸”一詞,情形復雜,有的可能為通奸,有的可能為強奸。本事件中記者的行為是否按強奸犯罪處理,有賴于警方進一步調查后作出判斷。
至于網友中有不少人指責女生,稱其在事件中有重大過錯,我不太同意。女生的最大失誤可能是,見記者搶了她的身份證并到賓館開房,還稀里糊涂地跟著其進賓館房間!女生認為同記者以往的接觸,感到他一直很正派,量他也不敢把自己咋樣;到了房間若其提出非份要求也可拒絕他,這想法確實幼稚了些。但這只是生活常識意義上的過錯,而非法律意義上的過錯。法治狀態下,女生同一名男性進到賓館房間,也應該是安全的。如果司法機關最終認定記者成立強奸犯罪,不得以女生有這種過錯來減輕記者的罪責。
至于南方報業集團所稱,“報社在組織調查,一經查實將嚴肅處理”,恐怕主要是指記者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上的調查。是否成立強奸的調查,是警方的職責范圍,報社的調查應著重于,該記者是否真的屢屢對實習女生進行性騷擾,如若屬實,即使該記者最后不受刑事追究,報社也可能根據勞動合同和行業規范作出解職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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