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監督“一府兩院”不是走過場
來源: 新華網2016-03-07 10:09:00 要讓公眾真切感受到“人大監督不是走過場”,除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嚴格行使審議“一府兩院”工作報告、執法檢查等權力外,還需要激活并有效運用“特定問題調查”等監督權。
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新聞發言人傅瑩昨天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中國的人大監督不是走過場,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這些年在監督方式上有很多創新,比如執法檢查就是很重要的監督形式,我們在監督當中把執法檢查和專題詢問銜接起來,形成了一個比較完整的監督鏈條。
傅瑩是在回答一名國內記者提問時做上述表示的。這名記者認為,全國人大近幾年在立法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在監督方面“似乎都熱熱鬧鬧走過場”。不必簡單指責這名記者的“偏見”,因為從一般角度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和監督兩方面工作中,前一方面的成績的確比較突出,后一方面的成績則相對不容易凸顯,因此難以廣為人知,難以給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傅瑩介紹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執法檢查、專題咨詢和質詢方面所做的工作,從中可以看出,人大監督“一府兩院”的確不是走過場,而且人大監督淪為走過場的現象,本身也是于法不容的。
按照《憲法》規定,全國人大選舉國家主席、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根據國家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這是監督職能的重要體現;全國人大常委會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一府兩院”的工作,雖然是一個概括性的說法(全國人大還監督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工作),但真實反映了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監督權的指向和途徑。
在《憲法》框架之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規定,各級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一府兩院”的權力,包括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的工作報告,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詢問和質詢、特定問題調查、審議和決定撤職案等。傅瑩提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執法檢查、專題詢問和質詢工作上有很多創新,這幾項都是《監督法》賦予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權,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依法行使職權,不能流于形式和走過場。
要讓公眾真切感受到“人大監督不是走過場”,除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嚴格行使審議“一府兩院”工作報告、執法檢查等權力外,還需要激活并有效運用“特定問題調查”等監督權。《監督法》規定,各級人大常委會對屬于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并可根據調查委員的調查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特定問題調查是一項“機動”的監督權,各級人大常委會依法運用這項權力,可以解決用其他監督權難以或無法解決的問題。然而長期以來,這項監督權幾乎未被運用,從而成為了一種“休眠的權力”。各級人大常委會根據情況、不失時機行使特定問題調查權,將加大監督“一府兩院”工作的力度,增強監督工作的“靈活性”和實效,消除所謂“人大監督是走過場”的誤解與偏見。
與特定問題調查權類似,依法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也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加強和改善監督工作的有力手段。《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衛生、環境等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重大事項決定權是一項內容廣泛、行使空間大的監督權,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用好這項權力,可以抓住監督“一府兩院”及有關權力機關工作的重點,進一步創新監督形式,預防和治理被監督對象的權力濫用和權力腐敗。
人大監督“一府兩院”不是走過場,人大監督“一府兩院”絕不能走過場,在今年全國人大會議開幕之際,重申人大行使監督權必須動真格、硬斗硬,具有特別重要的現實意義。(潘洪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