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拒接診病人將被吊銷資質
來源:新京報 ?時間:2016-07-15 08:53:27 ?近日,首都之窗公布《北京市衛生計生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和《北京市衛生計生行政處罰裁量細則》,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可拒絕接診病人或疑似病人。此外,醫師長期執業中多次不正當牟利或將吊銷執業證書。
具備治療能力而拒診,造成嚴重后果可吊銷相關醫療衛生人員執業證書
新京報訊 (記者戴軒)近日,首都之窗公布《北京市衛生計生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和《北京市衛生計生行政處罰裁量細則》,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可拒絕接診病人或疑似病人。此外,醫師長期執業中多次不正當牟利或將吊銷執業證書。
醫療機構不得因費用拒收病人
依據《細則》,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可拒絕接診病人或疑似病人。具體而言,當發生這種情況時,如未造成嚴重后果則處以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其他嚴重后果的,將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吊銷有關醫療衛生人員執業證書。
市衛計委綜合監督處副處長王開斌介紹,這里所謂的拒診受罰也有一定前提,如果醫療機構的確不具備相應醫療條件,從而要求患者轉向他處就醫,則不在處罰范圍內,反之則要對其進行處罰。
《細則》同時規定,當醫療機構收治病人或疑似病人時,如未實行先收治、后結算的辦法,以費用為由拒收病人,未造成嚴重后果時處以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其他嚴重后果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有關醫療衛生人員,吊銷執業證書。
醫師失責延誤病情或吊銷執業證書
除對醫療機構接診方面作出詳細規定外,《細則》還對醫護人員執業行為作出規范。《細則》規定,若醫師不負責任延誤危急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后果,并導致患者損害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導致患者死亡的,吊銷其執業證書。護士在執業活動中,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醫師且造成患者病情加重,但未造成醫療事故的,暫停執業活動6個月;造成醫療事故的,暫停執業活動一年;造成患者死亡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此外,醫師也不可在執業活動中牟取不當利益。若醫師利用職務之便牟取不正當利益3人次以上,且違法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3個月以上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據了解,《北京市衛生計生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和《北京市衛生計生行政處罰裁量細則》于去年底印發,其中,《細則》明確規定了653項行政處罰職權涉及的違法行為、法律依據、違法情節和裁量標準。
■ 鏈接
執業醫師還有哪些“不可做”?
根據《執業醫師法》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也將受到處罰:
●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
●隱匿、偽造或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未經患者或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
●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后果的;
●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
●發生醫療事故或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規定報告的。
■ 追問
《細則》出臺前如何進行處罰?
《細則》出臺前,對于醫療機構及醫護人員相關違規行為,政府部門如何裁量執法?王開斌解釋,《細則》是以《傳染病防治法》、《精神衛生法》、《執業醫師法》等相關法律條例為基礎,進行進一步梳理而制定的。《細則》出臺前,相關部門以此為執法依據。
為何還要出臺《細則》?王開斌介紹,細則對之前的法律條例進行了細化,能減少同一違規行為在不同地區受到不同處罰的情況。比如《獻血法》中規定臨床用血包裝、儲存、運輸不符合國家標準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細則則進一步規定包裝、儲存、運輸中一項違規可處3000元,兩項違規罰處5000元,三項罰處5000以上1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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