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大法官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相關問題”答記者問(最新、最權威)
據統計,近三年來,全國法院每年審結的一審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均在150萬件以上,且勢態逐年增長,去年已超過170多萬件,約占全國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左右?;橐黾彝リP系是基礎社會關系,數量如此龐大的案件如果處理不好,影響是極大的。最高院大法官杜萬華在2016年3月3日接受訪問,解答“夫妻共同債務相關問題”。
記者:近年來婦聯系統陸續收到投訴,反映有些離婚案件的當事人(主要是男性)為達到離婚后非法占有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與人串通偽造債務,或者把自己賭博、吸毒、高利貸、非法集資等欠債偽裝成合法的家庭支出,有的受案法院在女方當事人無法提出反證的情況下,依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將這些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有的法院甚至在執行階段適用該條規定,未經判決直接將女方作為被執行人。請您介紹一下最高法院對此問題的意見。
杜萬華:我覺得這些觀點可能與對該條司法解釋的制定背景、條文本意以及適用程序不太了解有關。在實際社會生活中,一方舉債的情形非常復雜,不僅存在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舉債給其配偶造成損害的情況;也存在夫妻合謀以離婚為手段,將共同財產分配給一方,而將債務分配給另一方,借以達到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目的的情形。
2003年在制定婚姻法解釋(二)時,出現一個情況,夫妻雙方聯合對付債權人,以作假的方式通過離婚將財產轉移到一方,借以逃避債務。這種現象在沿海經濟發達地區比較突出,欠發達地區也有所反映。根據這個情況當時反復討論,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在把握度的程度上爭論了很長時間。確定第24條的表述之后,夫妻雙方惡意對付債權人的現象得到遏制。
但是近四五年來,夫妻一方與案外人惡意串通偽造債務損害另一方合法權益的情況開始增多。有人為此對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提出異議。最高人民法院對此高度重視,責成專門人員進行研究。
我們認為,從現有的婚姻法規定來看,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是符合婚姻法立法精神的?;橐龇ń忉專ǘ┑?4條與婚姻法第41條的規定并不矛盾。婚姻法第41條是離婚時夫妻債務的判斷標準,解決的是夫妻內部法律關系,而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是針對夫妻債務的外部法律關系所作的規定,符合現代民法保護交易安全的理念。我們強調要區分不同的法律關系,分別適用婚姻法第41條和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予以解決。
在涉及夫妻債務的內部法律關系時,按照婚姻法第41條的規定進行認定,即在夫妻離婚時,由作為配偶一方的債務人舉證證明,其所借債務是否基于夫妻雙方合意或者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舉證證明不能,配偶另一方不承擔債務償還份額。
在涉及夫妻債務的外部法律關系時,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進行認定,同時明確,在該條但書規定的兩種情形外,如果配偶一方舉證證明所借債務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我們高度重視,依法積極應對。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經通過司法解釋、答復、會議紀要、發布指導性案例以及培訓等多種形式對此問題進行處理。
為什么社會對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反響這么大?一個原因是,在執行階段直接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實踐中確實出現過這樣的情況,債權人拿到法院判決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有的基層法院直接引用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把未參加訴訟的配偶另一方直接追加為被執行人,這顯然不合適。
我們當時制定這個司法解釋本身就是司法審判的裁判標準,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只能在審判階段不能在執行階段。在2015年12月召開的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我們專門強調,夫妻共同債務應當通過審判程序來認定,不能由執行程序認定。因為如果夫妻共同債務可以通過執行程序認定,那沒有參加訴訟的配偶一方就失去了利用一審、二審和審判監督程序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機會,這是不公平的。
我們認為,在執行過程中,被追加為被執行人的夫妻一方認為不能執行自己的財產,有權依法提出執行異議;如果該執行異議被駁回,被追加為被執行人的夫妻一方認為執行依據有錯誤,有權依法提起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對此再審申請,人民法院應當立案審查,鑒于夫妻一方沒有參加原審訴訟,法院可以提審或者指令再審;進入再審后,鑒于原審訴訟遺漏當事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
應當看到,虛假訴訟不僅出現在家事糾紛中,在其他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也存在。目前,我們正在通過多種手段防范、打擊虛假訴訟。在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中,對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認定、舉證證明標準、虛假訴訟認定和懲處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比如,在民間借貸案件中,要證明債權債務關系成立,舉證責任首先在債權人,要達到證明程度,單提出借條不能證明真正履行出借義務,要能夠舉出履行出借義務的其他證據,這在證據方面有一系列規定。如果證據在形式上達到了證明標準,債務人一方還可以舉出其他證據反駁;在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中,對當事人要親自出庭,向法庭寫保證書,如果證言虛假要承擔法律責任等方面也作出了詳細規定。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減少虛假訴訟。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還在制定有關應對虛假訴訟的專門意見。
記者:一些婦女反映沒有證據證明丈夫所借債務是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也沒法證明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杜萬華:債權債務是否存在、是不是非法,首先是事實認定問題。在具體案件中,如果債權人要通過訴訟主張債權,一般情況下,債權債務關系存在和合法性的舉證證明責任在債權人,而不在債務人。對此,婦女們一定要清楚,不要搞顛倒了。如果配偶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認可這一債務存在。作為共同訴訟人,配偶一方完全可以根據法律和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特別是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19條關于判定虛假訴訟的十項規定,要求對方舉證證明自己所主張的債權債務存在并具有合法性;如果自己有證據,也可以由自己舉出的證據證明對方債權債務關系的不存在或者非法。人民法院最后也會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舉證和質證情況,對債權債務關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作出判定。因此,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婦女們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在律師等法律工作者的幫助下,積極維權,不能不分青紅皂白將舉證證明責任往自己身上攬。
? ? ? (注:本文節選自人民法院報2016年3月3日刊登的《家事審判改革為相關立法提供實踐依據——專訪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