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報告指污染環境罪對單位犯罪難追責,自然人犯罪超九成
澎湃新聞記者 龔岸菹 實習生 李蔣倩
2016-09-09 10:56 來自 綠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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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國各級法院一審判決的“污染環境罪”案件共計1322個,但犯罪主體中自然人與單位數量懸殊,自然人犯罪多達1250個(占94.55%),涉及單位犯罪的僅72個(占5.45%)。
9月8日,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綠色發展基金會與美國環保協會(EDF)聯合發布《2015年中國“污染環境罪”案件調查報告》,得出上述結論。
“這跟行政處罰主要是針對單位的印象特別不相符,完全顛倒,犯罪主體基本上都是自然人。”《報告》執筆人嚴厚福表示。
據嚴厚福介紹,調查團隊經過對浙江、新疆、山東、福建、重慶等地的公安、檢察院、環保等部門實地調研,了解到造成上述現狀的主要原因是對單位追責比較難。
嚴厚福說,涉事單位領導人對下屬下達的處理污染物的指令常常是合法的,但下屬卻找沒有處理資質的機構處理或者隨意傾倒,最后相關部門追責的時候很難證明單位的意志,抓不到把柄。另一種情況是,一些構成犯罪的主體都是小作坊,連工商執照都沒有,只能算自然人處理,而且這種案件特別多。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確立了“污染環境罪”。2013年“兩高”司法解釋明確了14種環境污染刑事犯罪類型。此后,各級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對涉嫌“污染環境罪”的行為人的追究力度明顯加強,案件數量顯著上升。
《報告》還顯示,因各地執法力度不一,污染環境罪犯罪地域分布極不均衡:浙江省的一審污染環境罪案件高達492件,超過全國總數量的三分之一;河北省一審案件數量為263件,僅次于浙江;山東省一審案件數量為164件——這三個省的一審環境污染罪案件數量之和約占全國的七成。
并且, “一般來說經濟比較發達的地方、領導對環境比較重視的地方,污染環境罪的數量相對來說要高一點。”嚴厚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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