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九千,債主為何喊還一萬九?
來源:攀枝花新聞網-攀枝花晚報 ?時間:2016-03-18 11:57:02 ?借款時將利息寫進借款金額 法律不予支持
? ?在某些借貸關系中,出借人為確保收回利息,會要求借款人在出具借條時,將利息包含在借款金額中,這種行為合法嗎?
? ?本月初,米易縣人民法院調解了這樣一起借款糾紛。法律規定,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法院將以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 ?案情簡介
? ?借款到期仍未歸還
? ?借款人被告上法庭
? ?1月12日,嚴某向米易縣法院提起訴訟稱,蔡某于去年2月15日向其借款人民幣19000元,雙方約定在去年10月30日前歸還,但蔡某至今未還錢,請求法院判決蔡某歸還所借現金19000元。嚴某向法院提交了蔡某出具的并由其簽名按印的借條一份。
? ?米易縣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織原、被告雙方進行庭前調解。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就案件中的借款本金、利息等相關事實進行核實時,雙方卻含糊其辭,有意回避。
? ?實際借款九千元
? ?約定利息一萬元
? ?承辦法官對雙方當事人講清利害關系,并對雙方就相關事實進行詢問。
? ?經查,蔡某向嚴某借款的實際金額為9000元,雙方約定利息為10000元,借條當中的19000元實際上包括9000元本金及10000元利息。在借款給蔡某9000元后不久,嚴某又借給蔡某2000元,利息不變。因此,蔡某實際上向嚴某借款金額為11000元。
? ?在查清事實后,法院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蔡某歸還嚴某借款本息合計人民幣12000元。
? ?法官說法
? ?雙方可約定利息
? ?不能超規定限額
? ?借款人出具借條時,將利息包含在借款金額中,這種行為合法嗎?
? ?本案承辦法官表示,本案的基本事實是嚴某在出借給蔡某的款項當中,已將利息計入本金,實際借款少于借條上的記載金額。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因此,本案中,蔡某的借 ? ?款本金為11000元,而非19000元。
? ?法官提醒,借貸雙方對利息的約定不能違反規定限額。超出限額部分,不會得到支持。
? ?按照法律規定,借款人在借款期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本案中,蔡某的借貸本金11000元,借貸期限不足八個月,但其借條上約定的利息高達8000元,顯然已超過年利率24%的上限。通過調解,蔡某歸還嚴某本金11000元,并支付利息1000元。□朱銳 記者 程桂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