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76頭活牛灌水后屠宰出售,寧波獲刑3人辯稱是行業潛規則
胡珊/中國寧波網
2017-01-10 18:40 來源:澎湃新聞
字號
因為指使小工宰殺70多頭注水活牛,寧波市北侖區一家食品公司生牛屠宰場的老板被北侖區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一同獲刑的還有屠宰場的兩名員工。
屠宰場老板姓梅,2015年在戚家山街道租了一家食品公司屠宰場的一個攤位,做生牛屠宰生意,招了數名員工。
去年2月3日,為監管屠宰業,區動物衛生監督所在這家屠宰場安裝監控。不料,兩星期后安裝監控的公司反映生牛待宰車間的監控角度被人為破壞。
監督所人員調看錄像,發現搞“破壞”的正是梅某和小工趙某,監控還錄下被破壞前一天趙某給活牛注水的畫面。為進一步調查,動物衛生監督所讓安裝公司在更隱蔽的地方安裝監控,拍下了趙某再次給活牛注水的鏡頭。
去年3月,梅某和小工趙某、王某被警方帶走。三人交代,給牛注水是生牛屠宰、銷售業的“潛規則”。活牛到屠宰場后,梅某會讓趙某“給牛喂點水”。趙某把一根短鐵管套在一根長的塑料軟管外,塞到牛嘴里,塑料軟管一頭通過鐵管塞進牛的喉管,另一頭連接自來水龍頭,放兩三分鐘水后關掉龍頭,拔出管子。過程中,王某在一旁幫他拉牛。
注水一般是下午2點開始,每次在2分鐘左右。到晚上9點,牛吸收水的分量后再殺。屠宰后的牛肉比沒注水的重10公斤左右,按每公斤牛肉批發價60元計,每頭牛可多獲利幾百元。
趙某稱,從羊年臘月廿五到猴年正月二十,他們給七八十頭牛注過水,牛肉賣到小港街道菜市場。
食品公司一名負責后勤的副總稱,生牛待宰車間只有一個水龍頭,是用于沖洗場地、清理衛生的。水龍頭里的水不是自來水公司提供的,是從外面抽取的,沒有消毒,也不是牛的飲用水,牛一般要飲用溫水,由經營戶從別處運入。公司告訴過經營戶,這個水龍頭不能給牛喂水。
梅某等落網后,被檢方指控給76頭活牛注入不合衛生標準的生活用水,銷售金額計60余萬元。
但去年11月在法院受審時,三人都推翻了之前供述。
梅某稱,除了2016年春節讓小工給七八頭牛注過水,其他時間他都是為不讓牛在屠宰前死掉,才讓小工正常喂水。
梅某的辯護人稱,梅某等給牛喂水,是保證活牛待養期間的正常所需,不屬于屠宰前對活牛注水,公訴機關混淆了喂水、注水的概念。梅某等屠宰后加工的牛肉產品經檢驗檢疫均合格,不屬于“以次充好”。現有證據也不能證明梅某等對活牛注水的數量達到76頭,應以三被告人當庭供述為準,就低認定所涉活牛為5頭。
法庭認為,小工趙某和王某在同一天被抓后由不同民警分別訊問,可排除串供可能,兩人在偵查階段所供內容可信度較高。兩人除了在第一次訊問筆錄中未如實交代罪行,其后三次均供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包括給活牛注水的方法、注水目的(牟利)等,且對起訴書指控的時間段內注水活牛的數量、屠宰后牛肉產量和出售價格等的描述基本一致。梅某在第一次訊問筆錄中也交代了從2015年10月起就有吩咐趙某等給活牛注水的行為,至2016年2月已有100余頭,并供稱這是行業“潛規則”。三人的庭前供述內容基本能相互印證,庭審中雖翻供,卻不能合理解釋原因,所作辯解明顯有悖常理,且三人在庭審中也未提出偵查機關有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對三人當庭所提的辯解意見,法庭不予采信。
法庭認為,根據三人庭前供述,結合監控錄像截圖、證人證言等,足以認定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銷售金額。涉案活牛屠宰后的牛肉經檢疫合格,并不影響對三人行為性質的認定。據此,三人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應予懲處。判處梅某有期徒刑7年6個月,并處罰金65萬元;判處趙某和王某各有期徒刑4年6個月,分別并處罰金35萬元;還禁止三人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假釋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內從事肉類生產經營。
(原題:屠宰前強行給活牛灌水 寧波判決首例“注水牛肉”案)
產品好做推廣,就找攀西商界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