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周邊靜坐、打橫幅如何處理? 最高法明確
原標題:在法院周邊靜坐圍堵、打橫幅如何處理? 最高法明確
中新網2月7日電 據最高人民法院網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印發《人民法院落實<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的實施辦法》。實施辦法規定,對于在人民法院周邊實施靜坐圍堵、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立橫幅等行為的人,人民法院應當商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實施辦法規定,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維護庭審秩序。對于實施違反法庭規則行為,擾亂法庭秩序的人,根據情節輕重,依法采取警告制止、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責令退出法庭、強行帶出法庭、罰款、拘留等措施;對于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在審判法庭之外的人民法院其他區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應當及時采取訓誡、制止、控制、帶離現場等處置措施,收繳、保存相關證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構成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務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攜帶管制器具或者危險物質,逃避、抗拒安全檢查的;
(二)未經允許,強行進入法官辦公區域或者審判區域的;
(三)大聲喧嘩、哄鬧,不聽勸阻,嚴重擾亂辦公秩序的;
(四)侮辱、誹謗、威脅、毆打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
(五)損毀法院建筑、辦公設施或者車輛的;
(六)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的;
(七)工作時間之外滯留,不聽勸阻,拒絕離開的;
(八)故意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的;
(九)以自殺、自殘等方式威脅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的;
(十)其他危害人民法院機關安全或者擾亂辦公秩序的行為。
實施辦法規定,對于在人民法院周邊實施靜坐圍堵、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立橫幅等行為的人,人民法院應當商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對危害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的,可以由機關安全保衛部門會同司法警察做好相關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商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妨害公務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7年02月07日 17:01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