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校園重建 兩官員趁機斂財同時獲刑
原標題:災后重建斂財 兩官員獲刑
法制晚報訊(記者楊國華) 天全縣是“5·12”汶川特大地震受災縣之一,同時也是“4·20”蘆山地震的重災區。兩次地震,該縣超過百所中小學不同程度受損。其中“5·12”汶川地震后,天全縣教育局安全后勤管理股股長楊能華,被任命為天全縣教育局“5·12”地震災后重建辦主任,然而,肩負著中小學災后重建這一重要職責的楊能華卻以此廣收承建商的賄賂。
另一位因災后校園重建而受賄落馬的官員是高敬松。被查前,他實際上是楊能華的分管領導,經查,高敬松是因“4·20”蘆山地震后校園重建過程中收受承建商的賄賂落馬。據《法制晚報》記者了解,日前,上述兩官員均以受賄罪被判刑。
汶川地震校園重建 教育官員趁機斂財
天全縣隸屬四川省雅安市,是“5·12”汶川特大地震的受災縣之一。雅安市官方公布的數據顯示:地震災害中,天全縣78所學校84023平方米學校校舍不同程度受損,D級危房39730平方米,需維修加固的校舍面積44293平方米。學校的計算機等教育設備設施也被毀壞,教育系統直接經濟損失達7342.4萬元。
2009年,當地啟動災后重建。楊能華開始擔任天全縣教育局“5·12”地震災后重建辦主任,主要負責“5·12”地震災后該縣中小學重建工作。然而,中小學災后重建如此重要的職責,卻成為楊能華斂財的契機。
經查實認定:2009年至2016年,楊能華在天全縣教育局先后擔任“5·12”地震災后重建辦主任、后勤管理股股長、安全辦公室及維穩辦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其監管、服務對象給予的現金共計21萬余元,全部用于個人開支。
以感謝費、拜年錢名義 承建商多次送錢款
“5·12”地震災后,四川恒升建設有限公司承建了天全縣老場小學、城區二小、城區三小等多所小學的教學綜合樓及“風雨球場”工程,在此期間,該副總經理萬某找到楊能華,希望他在其管理的項目上給予幫助和支持。
2009年,中小學重建啟動。在四川恒升建設有限公司承建了的老場小學綜合樓開工后,楊能華在其租住的天全縣廣建北路硫鐵礦宿舍門口,收受了萬某給予的現金10000元。
經查實,以“感謝費”、“拜年錢”等名義,楊能華共收受萬某好處費67400元。
此外,雅安黎明監理公司監理張某在監理新場一小等多所小學教學樓工程質量期間,于2009年至2011年三年春節前,以“拜年”名義,每次2000元送給楊能華現金,三次共計6000元。
2009年至2016年,楊能華均在春節前,多次收受修建天全縣魚泉小學施工方楊某、承建天全縣小河鄉中心校的施工方寸某、城廂鎮第三完全小學等多所小學的“風雨球場”工程建設的監理方李某錢款。
官小權大 承建商紛紛討好拉關系
記者注意到,楊能華在天全縣教育局只是一名股長,其級別連科級干部都不是,卻讓參與校園重建的承建商趨之若鶩,而之所以這樣,用一位承建商的話說:他官不大但權大。
據了解,楊能華在全縣教育局成立的“5·12”災后重建辦負責監督、指導、協調各個災后重建工程,不僅直接參與幾個學校的災后重建工程的規劃、進度、撥款等審核簽字,還負責全縣所有小學重建招投標的組織和參加招投標工作。
多位行賄者表示,楊能華負責中小學的災后重建,送錢給他希望能和他“打好關系”,得到他的支持。如前述的行賄者萬某,“5·12”地震后,萬某中標了天全縣的老場小學教學樓災后重建項目,之后還承建了多個小學的教學樓等工程,萬某說之所以送錢給楊能華,不僅因為他是天全縣教育局的后勤股股長,還因為他擔任教育局災后重建辦的主任,跟他搞好關系,就能獲得更多的“幫助”。
災后重建斂財 主管領導也落馬
楊能華是天全縣教育局安全后勤管理股股長,天全縣教育局原黨委委員、天全縣人民政府原副科級督學高敬松是他的分管領導,但高敬松也因在中小學災后重建過程中受賄而落馬。不過,高敬松的犯案與楊能華并無交叉。
據了解,高敬松是因“4·20”蘆山地震后的重建受賄被查,但主要行賄者之一卻是前述行賄楊能華的萬某。
發生在2013年4月20日的“4·20”蘆山地震,天全縣是重災區之一。官方數據:2008年以后(“5·12”汶川特大地震后),天全縣校安工程共實施重建93286平方米,加固3598平方米,而2013年的“4·20”蘆山強烈地震共造成天全縣44所學校嚴重受損,校舍受損面積達18.38萬㎡。
經查實,2015年,高敬松利用分管天全縣教育局安全后勤管理股、協調、聯系“4·20”蘆山地震后“壹基金”慈善基金會捐助的七個學校“風雨球場”建設工程項目的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了承建七個“風雨球場”工程項目的成都恒升建筑公司副總經理、技術負責人萬某給予的人民幣現金共5.8萬元。
此外,2014年至2015年期間,天全縣小河一小、魚泉小學、新華二小、仁義二小等學校校舍維修工程承包人曾某為工程能順利驗收、結賬,以及以后能繼續取得教育系統的其他工程,多次在節假日前后給予高敬松累計約2.6萬元。
兩官員同時落馬又同時宣判
值得一提的是,楊能華與高敬松因兩次不同的震后重建受賄,犯案時間雖相隔數年,但卻同時被查又幾乎同時被判。
2016年9月8日,天全縣紀委宣布對天全縣教育局安全后勤管理股股長楊能華進行紀律審查,10天后即9月19日,天全縣紀委又宣布對高敬松進行紀律審查。2017年5月15日,四川省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了一審楊能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的判決。
在此之前的5月12日,四川省天全縣人民法院對高敬松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經查實,被告人高敬松在擔任天全縣教育局黨委委員、天全縣人民政府副科級督學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索取監管、服務對象財物共計25.8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
法院認為,高敬松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索取他人現金累計25.8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同時法院還查明,高敬松在縣紀委接受調查期間如實供述了自己收受他人財物的違法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對其減輕處罰;高敬松積極退贓,酌情對其從輕處罰。但同時,高敬松具有索賄情節,依法從重處罰。最終,高敬松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18萬元(已繳納)。
來源:法制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