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下落不明 債權人起訴擔保人還款被駁回
來源:攀枝花新聞網-攀枝花晚報 ?時間:2016-04-06 11:21:40 未按約定擔保期限
六個月后擔保失效
? ?他人欠債不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起訴,擔保人免除保證責任。
? ?2月23日,鹽邊縣法院對一起民間借貸案件作出宣判,判決駁回原告左某要求擔保人陽某償還欠款7萬元的訴訟請求。□楊茜 本報記者 謝德忠/文 資料圖片
? ?案情回放:
? ?欠款人下落不明
? ?要求擔保人還款
? ?2015年6月12日,鹽邊縣桐子林鎮某村的左某將7萬元錢借給同村的趙某,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個月,趙某應在2015年7月12日歸還借款。陽某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注明為“連帶擔保人”。借款期限到后,趙某一直未歸還借款且下落不明,左某只好要求擔保人陽某還錢,但一直沒有結果。
? ?今年2月,左某將陽某起訴至鹽邊縣法院,要求其承擔還款責任。
? ?法院審理:
? ?未約定保證期限
? ?保證期視為6個月
? ?鹽邊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左某與陽某之間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保證合同關系,陽某應當在保證期間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左某有權直接要求陽某承擔清償責任。但法院通過進一步審理發現,在欠條上,左某與陽某未約定保證期限,根據法律規定,此種情況下,保證期視為6個月,故原告左某應當在借款期限屆滿后6個月內向擔保人陽某主張權利,否則擔保人免除責任。
? ?此案中,借款期限至2015年7月12日,原告左某應當在今年1月11日前起訴擔保人。而原告直到今年2月初才起訴,故擔保人的保證責任依法免除,原告左某要求被告陽某承擔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 ?法官析案
? ?“該案中,因原告左某未在借款期限屆滿后6個月內向擔保人陽某主張權利,導致合法權益無法受到法律的保護。”該案承辦法官說。
? ?在借款擔保中,不管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如未注明擔保期限,則擔保期限都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關于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期限,《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