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邊發生一起“好意同乘”摔傷事件
來源:攀枝花新聞網-攀枝花晚報 ?時間:2016-04-14 11:37:13 ?騎著電瓶車搭上同學一起去吃燒烤,不料途中出了事,導致同學受傷。那么,駕駛人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
? ?2月17日,鹽邊縣法院審理此案后認定,在“好意同乘”情況下,駕駛人依然有將同乘人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遂判決電瓶車駕駛人趙某負擔80%的責任,趙某的同學王某自負20%的責任。
? ?騎車帶同學吃燒烤
? ?出事故負全部責任
? ?去年10月的一天,家住鹽邊縣惠民鄉的王某,到桐子林鎮的初中同學趙某家玩耍。當晚,趙某邀請王某去街上吃燒烤,并騎上電瓶車搭載后者前往。
? ?趙某在騎行過程中,由于速度過快,電瓶車在一彎道處沖上人行道,一頭撞在了路邊的行道樹上。事故導致王某右腳受傷,隨后被送往醫院治療,住院治療26天。經鑒定,王某十級傷殘。
? ?交警部門認為,趙某騎的是無牌電瓶車,途經事故路段時未降低車速,采取措施不當,與行道樹發生碰撞,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王某沒有與此次事故有因果關系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因此認定趙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無責。
? ?傷者起訴要求賠償
? ?法院判決二八擔責
? ?王某住院期間,趙某墊付醫療費1.1萬元,但實際治療費用為2.6萬元,雙方一直未就1.5萬元的賠償問題達成協議。趙某家人認為,趙某免費搭載王某去街上吃燒烤,類似于做好事,王某也應承擔一部分責任,雙方為此爭論不休。無奈之下,王某將趙某告上法庭。
? ?2月17日,鹽邊縣法院審理此案后,判決電瓶車駕駛者趙某對王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即20800元,由王某自行承擔5200元。
? ?法官提醒:
? ?免費搭乘他人也有安全義務
? ?此案承辦法官表示,本案中,王某雖然是免費搭乘,但駕駛人趙某也負有安全義務。
? 據法官介紹,交警部門認定趙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并無不妥,法院予以采信。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認定雙方屬好意同乘,趙某作為電瓶車的駕駛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適當減輕其責任。因此,最終法院綜合案件實際情況,對應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認定由趙某負擔80%,王某自負20%為宜。
? ?法官提醒車主,做好事也要注意義務,一旦同意別人搭乘,車主就負有安全注意、謹慎駕駛、將同乘人員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而且,這并不以收不收費為標準。□楊茜 記者 謝德忠 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