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讓見義勇為滑向以暴易暴
來源: 新華網2016-04-21 09:02:00 近日,一條題為“武校學生見義勇為被判刑”的網帖廣為傳播。當事人稱自己在一年前因出手阻止一名男子對女乘客的騷擾,將男子打傷,自己被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2年6個月有期徒刑。
帖子廣受關注,無疑是因為它觸動了公眾的神經,尤其是當事人在帖子中認為自己“因一次見義勇為被含冤判刑”。盡管不少人譴責他將義舉變成暴行,并不足取,可顯然,也有不少網友認可他,甚至對見義勇為的“極端化”行為也表示會容忍。今年4月初,一段“鄭州兩名男子毆打女環(huán)衛(wèi)工”的視頻激起普遍義憤,以至于許多人忽略了圍觀群眾事后毆打這兩名男子的片段。視頻中,不少人雖未參與圍毆,卻在一旁助威叫好。認同以暴易暴,反映出社會普遍存在的焦慮。《水滸傳》中,魯智深拳打鎮(zhèn)關西,令人稱快,但這種“路見不平拔刀相助”的綠林好漢氣概,體現(xiàn)了當時社會較為缺乏公平和正義。正如梁厚甫先生指出的,綠林好漢的鋤強扶弱,在缺乏嚴密有效的法律保障下,以“私刑”象征性地敉平不公,確有大快人心的功效,但與現(xiàn)代社會強調的法治精神背道而馳。
在健全的法治社會,沒有人可以對其他人暴力相向,如果在傳統(tǒng)觀念中見義勇為容易與以暴易暴捆綁在一起,那么,現(xiàn)在我們首先要剔除其中的戾氣,讓見義勇為的觀念接受法治精神的修正和完善。為保護公民免遭暴力侵擾,法律設置了諸多“救濟手段”。見義勇為不是規(guī)范的法律概念,在法律中,與之意義相近的是“正當防衛(wèi)”和“防衛(wèi)過當”。《刑法》第20條規(guī)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界定行為是否屬于正當防衛(wèi),關鍵在于行為制止暴力后不進而對侵害人造成傷害,也就是說,防衛(wèi)行為與侵權行為,在性質和強度上要大致對等。不難想象,法律如果允許在防衛(wèi)過程中濫用暴力,那么,社會上就可能出現(xiàn)各類打著“防衛(wèi)”旗號的暴力行為,這同時也取消了見義勇為的有效實施空間。
當事人認為自己“冤枉”,可事實是,被打傷者被打成了二級重傷、七級傷殘,需要長期接受右肢及語言功能的矯正鍛煉,由全局觀之,司法機關的判決合情合理。有人擔心,見義勇為而被判刑會令公眾心寒。此種憂慮并無必要,在認清事實的基礎上,我們自能判斷此案實在是因為在見義勇為之外多施暴力。許多人在面對騷擾猥褻婦女等行為時,多因忌憚對方孔武有力而不敢伸出援手,可是,如果大家明白法律規(guī)范的見義勇為只在消除侵害、防止其進一步擴大,只是“禁止”,而非“制服”,反而減輕了見義勇為的難度和顧慮。
法律同樣鼓勵見義勇為,但見義勇為必須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上,以暴易暴并不能消除暴力,只會變相縱容暴力。我們在鼓勵見義勇為的同時,切忌滑向偏激的以暴易暴。(施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