淪為"幫兇",何不取消野生動物經營許可證?
來源: 人民網2016-05-09 14:53:00 犯罪嫌疑人近46名、販賣網絡遍布七省市、涉案金額高達4000多萬元……近日,浙江省紹興諸暨市森林公安破獲了一起特大野生動物販賣案,作案時間跨度時間之長、涉案人員之多、涉及區域之多,怵目驚心。震驚之余,更令人反思:靠什么,才能讓野生動物不再因生命而哭泣?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早在27年前,我國就頒布施行了野生動物保護法,未雨綢繆不可謂不早。然而,問題在于,歷經27年,除了在2004年對一些單項條款有所修改以外,這部與每一個野生動物生命息息相關的法律,卻一直未曾進行大修,內容嚴重滯后。就拿法律責任來說,部分條款對違法行為責任追究并不明確,僅以“可以并處罰款”作為原則,而且處罰力度太弱。違法成本低,而利潤卻巨額,兩相比較,一些不法分子自然選擇非法販賣野生動物。
更令人氣憤的是,一些違法分子往往掛羊頭賣狗肉,扛著“合法許可”之旗,干著“違法販賣”之勾當,堂而皇之的肆意販賣野生動物。就拿浙江這起特大野生動物販賣案來說,主要犯罪嫌疑人,正是借著持有野生動物經營許可證為幌子,方能有恃無恐,非法經營達八年之久,建立起一張覆蓋全國7個省的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巨大網絡。這不僅照見了監管的嚴重缺失,更反映出,在法律滯后且監管不力的情況下,本為鼓勵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經營許可證,已經淪為不法分子的“隱身衣”“幫兇”。既然如此,那何不取消野生動物經營許可證?或者對發出的許可證一律作廢,干脆讓馴養繁殖野生動物合法化,推動更有實力守法的法人進入,既有利于馴養事業也便于監管,也能從源頭上減少傷害野生動物的可能。
傷害野生動物的,絕不僅是經營者販賣者。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從源頭的偷獵者,到餐桌上的消費者,每一個參與者,都是非法販賣野生動物的幫兇。尤其是,長期以來,食用野生動物,并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無疑在客觀上助長了食用野生動物的風氣。有利益,就必然有人鋌而走險;有需求,就必然產生市場。因此,打擊非法販賣野生動物,僅抓中間流通環節,不僅難度不小,效果也不一定明顯,關鍵是要堵住“入口”和“出口”兩大關。取消野生動物經營許可證,傷害販賣野生動物的一律入刑,對吃“野味”的食客法懲并納入信用黑名單……國家應以最嚴苛的保護標準,用最強力的市場監管,行最嚴厲的懲罰措施,堵住源頭、封住通道、管住市場,狠狠治理,重拳打擊,徹底剎住愈演愈烈的非法販賣野生動物歪風。
消費者的貪婪,正在讓許多野生動物種類瀕臨滅絕。既然德莫闕如,那就應嚴法來補位。令人欣慰的是,從禁止購買食用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制品,到建立動態的保護名錄,再到對野生動物進行商業利用進行規范,新的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增加了相當多的重要內容,吃“野味”的犯法,該入刑的都入刑,合乎時宜的立法必將助力野生動物保護。
當然,要徹底改變捕殺、販賣、濫食野生動物這類不文明的行為,不僅需要法律的強制、政府的監管,更需要全社會每個成員的共同行動。有人說,“當悲憫之心能夠不只針對人類,而能擴大涵蓋一切萬物生命時,才能到達最恢宏深邃的人性光輝”。的確,非法販賣,或許能圖得一時之利,但終難逃身陷囹圄的人生風險;食用野生動物,或許能滿足自己一時的口腹之欲,但失去的卻是對生命的尊重。不管是監管者,還是普通群眾,與野生動物這個“鄰居”為善,才能共同守護好地球這個生態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