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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條款

發布時間:2015/2/3 17:09:53 瀏覽:3241
[摘要]攀西商界網(clevertales.com,蜀ICP備15033597號-1,川公網安備 51040202000148號),作為與攀枝花、涼山兩地工商聯(總商會)合作的以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引導民營經濟人士健康成長、樹立民營經濟和民營經濟人士積極健康形象為根本宗旨的新媒體。

攀西商界網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堅持黨管宣傳的優良傳統、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堅持以服務非公經濟健康發展和非公經濟人士健康成長為己任,堅持按現代傳播規律辦事、為不同受眾奉獻精品力作。

攀西商界網的服務對象主要包括一二三產業的私營企業、非公有制經濟成分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私營企業出資人、個體工商戶、在攀枝花、涼山投資的港澳工商界人士等。

攀西商界網是黨委政府了解民營經濟發展的窗口,是時政新聞的資訊平臺,是工商聯參政議政、建言獻策的調研平臺,是城市及企業品牌形象的宣傳平臺,是企業商家產品、服務的營銷平臺,是四川攀西經濟區民營經濟領域宣傳的主力軍、主陣地。

《攀西商界網》服務條款

一、接受條款

攀西商界網(clevertales.com,蜀ICP備15033597號-1,川公網安備 51040202000148號),作為與攀枝花、涼山兩地工商聯(總商會)合作的以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引導民營經濟人士健康成長、樹立民營經濟和民營經濟人士積極健康形象為根本宗旨的新媒體。

攀西商界網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堅持黨管宣傳的優良傳統、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堅持以服務非公經濟健康發展和非公經濟人士健康成長為己任,堅持按現代傳播規律辦事、為不同受眾奉獻精品力作。

攀西商界網的服務對象主要包括一二三產業的私營企業、非公有制經濟成分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私營企業出資人、個體工商戶、在攀枝花、涼山投資的港澳工商界人士等。

攀西商界網是黨委政府了解民營經濟發展的窗口,是時政新聞的資訊平臺,是工商聯參政議政、建言獻策的調研平臺,是城市及企業品牌形象的宣傳平臺,是企業商家產品、服務的營銷平臺,是四川攀西經濟區民營經濟領域宣傳的主力軍、主陣地。

   本網站根據以下服務條款為您提供服務。這些條款可由本網站隨時更新,且毋須另行通知。本網站服務條款(以下簡稱“本服務條款”)一旦發生變動, 本網站將在網頁上公布修改內容。修改后的服務條款一旦在網頁上公布即有效代替原來的服務條款。您可隨時造訪本網站查閱最新版服務條款。此外,當您使用本網站特殊服務時,您和本網站應遵守本網站隨時公布的與該服務相關的指引和規則。前述所有的指引和規則,均構成本服務條款的一部分。您在使用相關服務時,應關注并遵守其所適用的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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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用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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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載、張貼、發送電子郵件或以其它方式傳送含有下列內容之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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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 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 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 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 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 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利的;
# 含有虛假、有害、脅迫、侵害他人隱私、騷擾、侵害、中傷、粗俗、猥褻、或其它道德上令人反感的內容;
# 含有中國法律、法規、規章、條例以及任何具有法律效力之規范所限制或禁止的其它內容的;
 
2. 以任何方式危害未成年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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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偽造標題或以其它方式操控識別資料,以偽造經由本服務傳送之任何內容之來源;
 
5.將依據任何法律或合約或法定關系(例如由于雇傭關系和依據保密合約所得知或揭露之內部資料、專屬及機密資料)知悉但無權傳送之任何內容加以上載、張貼、發送電子郵件或以其它方式傳送;
 
6.將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秘密、或其它專屬權利(以下簡稱“專屬權利”)之內容加以上載、張貼、發送電子郵件或以其它方式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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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將設計目的在于干擾、破壞或限制任何計算機軟件、硬件或通訊設備功能之計算機病毒(包括但不限于木馬程序(Trojan horses)、蠕蟲(worms)、定時炸彈、刪除蠅(cancelbots)(以下簡稱“病毒”))或其它計算機代碼、檔案和程序之任何資料,加以上載、張貼、發送電子郵件或以其它方式傳送;
 
9.破壞正常的對話流程、造成熒屏快速移動,或使本服務其它用戶無法輸入,或對其它用戶參加即時交流的能力產生負面影響;
 
10.干擾或破壞本服務或與本服務相連線之服務器和網絡,或違反任何關于本服務連線網絡之規定、程序、政策或規范;
 
11.跟蹤或以其它方式騷擾他人;
 
12.故意或非故意地違反任何適用的當地、國家和國際法律;
 
13.未經合法授權而截獲、篡改、收集、儲存或刪除他人個人信息、電子郵件或其它數據資料,或將獲知的此類資料用于任何非法或不正當目的。
 
    您已認可本網站未對本服務內容加以任何事先審查,對用戶的使用行為也無法進行全面控制,您使用任何內容時,包括依賴前述內容之正確性、完整性或實用性時,您同意將自行加以判斷并承擔所有風險,而不依賴于本網站。但本網站及其指定人有權(但無義務)依其自行之考慮,拒絕和刪除可經由本服務提供之違反本條款的或其它引起本網站反感的任何內容。您了解并同意,本網站依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或基于誠信為了以下目的或在合理必要范圍內,認定必須將內容加以保存或揭露時,得加以保存或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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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國際使用之特別警告
 
您已了解國際互聯網的無國界性,同意遵守當地所有關于網上行為及內容之法律法規。您特別同意遵守有關從中國或您所在國家或地區輸出信息之傳輸的所有適用法律法規。
 
十、在本網站張貼的公開信息
 
1.在本服務條款中,“本服務公開使用區域”系指一般公眾可以使用的區域。
2.您同意已就您于本服務公開使用區域及本服務其它任何公開使用區域張貼之內容,或包括照片、圖形或影音資料等內容,授予本網站全球性、免許可費及非獨家的使用權,本網站可以為了展示、散布及推廣張貼前述內容之特定服務目的,將前述內容復制、修改、改寫、改編或出版,對于照片及圖形資料的上述使用,僅為張貼該照片或圖形于本服務之目的而為之。在您將前述內容放入本服務期間,使用權持續有效;若您將前述內容自本服務中刪除,則使用權于刪除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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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賠償
 
  由于您通過本服務提供、張貼或傳送之內容、您與本服務連線、您違反本服務條款、或您侵害他人任何權利因而衍生或導致任何第三人提出任何索賠或請求,包括合理的律師費,您同意賠償本網站及其子公司、關聯企業、高級職員、代理人、品牌共有人或其它合作伙伴及員工,并使其免受損害。
 
十二、 禁止商業行為
 
您同意不對本服務任何部分或本服務之使用或獲得,進行復制、拷貝、出售、轉售或用于任何其它商業目的。
 
十三、 關于使用及儲存之一般措施
 
您承認關于本服務的使用本網站有權制訂一般措施及限制,包含但不限于本服務將保留所張貼內容或其它上載內容之最長期間以及一定期間內您使用本服務之次數上限(及每次使用時間之上限)。通過本服務存儲或傳送之任何信息、通訊資料和其它內容,如被刪除或未予儲存,您同意本網站毋須承擔任何責任。您亦同意,長時間未使用的帳號,本網站有權關閉。您也同意,本網站有權依其自行之考慮,不論通知與否,隨時變更這些一般措施及限制。
 
十四、 服務之修改
 
本網站有權于任何時間暫時或永久修改或終止本服務(或其任何部分),而無論其通知與否。您同意對于本服務所作的任何修改、暫停或終止,本網站對您和任何第三人均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十五、 終止服務
 
您同意本網站得基于其自行之考慮,因任何理由,包含但不限于缺乏使用,或本網站認為您已經違反本服務條款的文字及精神,終止您的密碼、帳號或本服務之使用(或服務之任何部分),并將您在本服務內任何內容加以移除并刪除。本網站亦得依其自行之考慮,于通知或未通知之情形下,隨時終止本服務或其任何部分。您同意依本服務條款任何規定提供之本服務,無需進行事先通知即可中斷或終止,您承認并同意,本網站可立即關閉或刪除您的帳號及您帳號中所有相關信息及文件,及禁止繼續使用前述文件或本服務。此外,您同意若本服務之使用被中斷或終止或您的帳號及相關信息和文件被關閉或刪除,本網站對您或任何第三人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十六、 與廣告商進行之交易
 
您通過本服務與廣告商進行任何形式的通訊或商業往來,或參與促銷活動,包含相關商品或服務之付款及交付,以及達成的其它任何相關條款、條件、保證或聲明,完全為您與廣告商之間之行為。有關法律法規有明文規定要求本網站承擔責任以外,您因前述任何交易或前述廣告商而遭受的任何性質的損失或損害,本網站均不予負責。
 
十七、 鏈接
 
本服務或第三人可提供與其它國際互聯網上之網站或資源之鏈接。由于本網站無法控制這些網站及資源,您了解并同意,此類網站或資源是否可供利用,本網站不予負責,存在或源于此類網站或資源之任何內容、廣告、產品或其它資料,本網站亦不予保證或負責。因使用或依賴任何此類網站或資源發布的或經由此類網站或資源獲得的任何內容、商品或服務所產生的任何損害或損失,本網站不負任何直接或間接之責任。
 
十八、 本網站之專屬權利
 
您了解并同意,本服務及本服務所使用之相關軟件(以下簡稱“軟件”)含有受到相關知識產權及其它法律保護之專有保密資料。您也了解并同意,經由本服務或廣告商向您呈現之贊助廣告或信息所包含之內容,亦受到著作權、商標權、服務商標、專利權或其它專屬權利之法律保護。未經本網站或廣告商明示授權,您不得修改、出租、出借、出售、散布本服務或軟件之任何部份或全部,或據以制作衍生著作,或使用擅自修改后的軟件,包括但不限于為了未經授權而使用本服務之目的。本網站僅授予您個人、不可移轉及非專屬之使用權,使您得于單機計算機使用其軟件之目的碼,但您不得(并不得允許任何第三人)復制、修改、創作衍生著作、進行還原工程、反向組譯,或以其它方式發現原始碼,或出售、轉讓、再授權或提供軟件設定擔保,或以其它方式移轉軟件之任何權利。您同意將通過由本網站所提供的界面而非任何其它途徑使用本服務。
 
十九、 擔保與保證
 
您明確了解并同意∶
1.本服務條款的任何規定不會免除本網站對造成您人身傷害的、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您財產損失的任何責任。
2.您使用本服務之風險由您個人負擔。本服務系依“現狀”及“現有”基礎提供。本網站對本服務不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擔保或保證,包含但不限于商業適售性、特定目的之適用性及未侵害他人權利等擔保或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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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您經由本服務購買或取得之任何產品、服務、資訊或其它信息將符合您的期望,且
(e)軟件中任何錯誤都將得到更正。
4.是否使用本服務下載或取得任何資料應由您自行考慮且自負風險,因任何資料之下載而導致的您電腦系統之任何損壞或數據流失等后果,由您自行承擔。
5.您自本網站或經由本服務取得的任何建議或信息,無論是書面或口頭形式,除非本服務條款有明確規定,將不構成本服務條款以外之任何保證。
 
二十、 責任限制
 
您明確了解并同意,基于以下原因而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利潤、信譽、應用、數據損失或其它無形損失,本網站不承擔任何直接、間接、附帶、特別、衍生性或懲罰性賠償責任(即使本網站事先已被告知發生此種賠償之可能性亦然):
(a)本服務之使用或無法使用,
(b)為替換從或通過本服務購買或取得之任何商品、數據、信息、服務,收到的訊息,或締結之交易而發生的成本,
(c)您的傳輸或數據遭到未獲授權的存取或變造,
(d) 任何第三方在本服務中所作之聲明或行為,或
(e)與本服務相關的其它事宜,但本服務條款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二十一、 通知
 
   向您發出的通知可經由站內消息、電子郵件、普通郵件和手機短信告之。本服務條款或其它事項有所變更時,本服務一般將向您顯示此種通知或與該通知相關之鏈結。
 
二十二、 用戶專屬權利
 
本網站尊重他人知識產權,呼吁用戶也要同樣尊重知識產權。若您認為您的作品的著作權遭到侵害或您的知識產權被侵犯,請向本網站之著作權代理人提供以下資料∶
1.著作權或其它知識產權所有人之有權代理人之電子或實體簽名。
2.對您主張遭到侵權之作品或知識產權進行的描述。
3.對您主張遭到侵權之作品在網站上所處的位置進行的描述。
4.您的地址、電話號碼及電子郵件地址。
 
二十三、 一般條款
 
1.本服務條款構成您與本網站之全部協議,并規范您對于本服務之使用行為,并取代您先前與本網站所達成的全部協議。在您使用相關服務、使用第三方提供的內容或軟件時,亦應遵從所適用之附加條款及條件。
2.本服務條款及您與本網站之關系,均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3.本網站未行使或執行本服務條款任何權利或規定,不構成對前述權利或權利之放棄。
4.倘本服務條款之任何規定因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抵觸而無效,您依然同意應依照法律,努力使該規定所反映之當事人意向具備效力,且本服務條款其它規定仍應具有完整的效力及效果。
5.本服務條款之標題僅供方便而設,不具任何法律或契約效果。
 
二十四、 舉報
 
倘發現任何違反本服務條款之情事,請通知本公司相關部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第60號

 

 

  《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局長 張茅

                       2014年1月26日

     

網絡交易管理辦法

(2014年1月2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0號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網絡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商標法》、《廣告法》、《侵權責任法》和《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網絡商品交易,是指通過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有關服務,是指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臺、宣傳推廣、信用評價、支付結算、物流、快遞、網絡接入、服務器托管、虛擬空間租用、網站網頁設計制作等營利性服務。

  第四條 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條 鼓勵支持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創新經營模式,提升服務水平,推動網絡經濟發展。

  第六條 鼓勵支持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成立行業組織,建立行業公約,推動行業信用建設,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規范發展。

第二章 網絡商品經營者和有關服務經營者的義務

第一節 一般性規定

  第七條 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從事網絡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應當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并向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有關許可。

  第八條 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第九條 網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不得在網上進行交易。

  第十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諾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二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保證商品或者服務的完整性,不得將商品或者服務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確定最低消費標準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費用。

  第十三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征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網絡商品經營者必須出具。

  第十四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應當真實準確,不得作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

  第十五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商標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

  第十六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網絡商品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網絡商品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十七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合同格式條款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采用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第十八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收集、使用消費者或者經營者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被收集者同意。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或者經營者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或者經營者商業秘密的數據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第十九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的規定,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方式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同時,不得利用網絡技術手段或者載體等方式,從事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擅自使用知名網站特有的域名、名稱、標識或者使用與知名網站近似的域名、名稱、標識,與他人知名網站相混淆,造成消費者誤認;

  (二)擅自使用、偽造政府部門或者社會團體電子標識,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三)以虛擬物品為獎品進行抽獎式的有獎銷售,虛擬物品在網絡市場約定金額超過法律法規允許的限額;

  (四)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等形式,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業信譽;

  (五)以交易達成后違背事實的惡意評價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二十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不得對競爭對手的網站或者網頁進行非法技術攻擊,造成競爭對手無法正常經營。

  第二十一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規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經營統計資料。

 第二節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二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領取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

  前款所稱第三方交易平臺,是指在網絡商品交易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信息網絡系統。

  第二十三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實更新,在其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尚不具備工商登記注冊條件、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實更新,核發證明個人身份信息真實合法的標記,加載在其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在審查和登記時,應當使對方知悉并同意登記協議,提請對方注意義務和責任條款。

  第二十四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與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訂立協議,明確雙方在平臺進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修改其與平臺內經營者的協議、交易規則,應當遵循公開、連續、合理的原則,修改內容應當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并通知相關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不接受協議或者規則修改內容、申請退出平臺的,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允許其退出,并根據原協議或者交易規則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五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平臺內交易規則、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良信息處理等管理制度。各項管理制度應當在其網站顯示,并從技術上保證用戶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保存。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證平臺的正常運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環境和交易服務,維護網絡交易秩序。

  第二十六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通過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發現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的,應當向平臺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及時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時可以停止對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臺服務。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平臺內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手段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對權利人有證據證明平臺內的經營者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的行為或者實施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消費糾紛和解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消費者在平臺內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消費糾紛或者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消費者要求平臺調解的,平臺應當調解;消費者通過其他渠道維權的,平臺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者的真實的網站登記信息,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在平臺上開展商品或者服務自營業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對自營部分和平臺內其他經營者經營部分進行區分和標記,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三十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審查、記錄、保存在其平臺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平臺內經營者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記錄保存時間從經營者在平臺的登記注銷之日起不少于兩年,交易記錄等其他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從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兩年。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電子簽名、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手段確保網絡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應當保證原始數據的真實性。

  第三十一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擬終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臺服務的,應當至少提前三個月在其網站主頁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鼓勵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為交易當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評價服務,對經營者的信用情況客觀、公正地進行采集與記錄,建立信用評價體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風險。

  第三十三條 鼓勵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應當用于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開。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的經營者協議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雙方應當就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提取數額、管理、使用和退還辦法等作出明確約定。

  第三十四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網上違法經營行為,提供在其平臺內涉嫌違法經營的經營者的登記信息、交易數據等資料,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第三節 其他有關服務經營者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五條 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網絡接入、服務器托管、虛擬空間租用、網站網頁設計制作等服務的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者提供經營資格證明和個人真實身份信息,簽訂服務合同,依法記錄其上網信息。申請者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等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自服務合同終止或者履行完畢之日起不少于兩年。

  第三十六條 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評價服務的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通過合法途徑采集信用信息,堅持中立、公正、客觀原則,不得任意調整用戶的信用級別或者相關信息,不得將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

  第三十七條 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宣傳推廣服務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通過博客、微博等網絡社交載體提供宣傳推廣服務、評論商品或者服務并因此取得酬勞的,應當如實披露其性質,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三十八條 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網絡接入、支付結算、物流、快遞等服務的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網絡商品交易相關違法行為,提供涉嫌違法經營的網絡商品經營者的登記信息、聯系方式、地址等相關數據資料,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第三章 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監督管理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根據信用檔案的記錄,對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實施信用分類監管。

  第四十一條 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違法行為由發生違法行為的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對于其中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其違法行為由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異地違法行為人有困難的,可以將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情況移交違法行為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兩個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因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違法行為的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對于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引發群體投訴或者案情復雜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違法行為,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查處或者指定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查處。

  第四十二條 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中的消費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處理。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違法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其涉嫌從事違法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相關情況;

  (二)查閱、復制當事人的交易數據、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相關數據資料;

  (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查封、扣押用于從事違法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商品、工具、設備等物品,查封用于從事違法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經營場所;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四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可以作為對違法的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電子數據證據。

  第四十五條 在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中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情節嚴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違法網站繼續從事違法活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提請網站許可或者備案地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暫時屏蔽或者停止該違法網站接入服務。

  第四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網站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后,需要關閉該違法網站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提請網站許可或者備案地通信管理部門依法關閉該違法網站。

  第四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中發現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移交相關部門。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管工作責任制度,依法履行職責。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按照《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發布商品或者營利性服務信息、但交易過程不直接通過平臺完成的經營活動,參照適用本辦法關于網絡商品交易的管理規定。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管實施指導意見。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10年5月31日發布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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