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部分地區開展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4號
為保障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工作順利實施,方便納稅人發票使用,稅務總局決定,在部分地區開展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試點范圍
試點范圍限于全國91個城市(名單見附件)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試點納稅人)。
二、試點內容
(一)試點納稅人提供住宿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主管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二)主管稅務機關為試點納稅人核定的單份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一萬元。
(三)試點納稅人所開具的專用發票應繳納的稅款,應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將當期開具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三、有關要求
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對試點納稅人的培訓輔導,保障納稅人正確開具專用發票,同時要強化風險防控,加強數據分析比對,認真總結試點經驗。
試點納稅人應嚴格按照專用發票管理有關規定領用、保管、開具專用發票。
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試點城市名單
2016年7月6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地區開展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一、發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實行簡易計稅,現行政策規定小規模納稅人不得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推開營改增試點以來,國稅辦稅大廳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業務量激增,加之往返辦稅大廳給代開發票的納稅人造成了極大的不便,有必要研究解決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問題。由于允許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專用發票是對現行政策的突破,而且對稅務機關的稅收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選擇部分小規模納稅人先行試點積累經驗。鑒于營改增后一般納稅人取得住宿服務的專用發票可以抵扣稅款,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具有全天開具發票的需求,往返稅務機關代開專用發票十分不便,而且住宿業納稅人有固定經營場所,稅務總局決定自2016年8月1日起,在部分地區開展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專用發票試點工作,待總結試點情況后再考慮擴大試點范圍。
二、哪些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
試點范圍限于全國91個城市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試點納稅人)。
三、試點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一)自2016年8月1日起,試點納稅人提供住宿服務、銷售貨物或者發生其他應稅行為,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專用發票,不再需要去國稅辦稅大廳代開專用發票。但是如果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則必須向地稅局申請代開。
(二)專用發票實行最高開票限額管理。主管稅務機關為試點納稅人核定的單份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一萬元,即單份專用發票可開具的最高不含稅金額為9999.99元。
(三)試點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后應繳納稅款,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連同其他應稅收入一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試點納稅人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將當期開具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四、試點工作有什么要求?
試點納稅人應嚴格按照專用發票管理有關規定領用、開具、保管專用發票。
▎本文轉載自國家稅務總局。由會計說整理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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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部分地區開展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4號
為保障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工作順利實施,方便納稅人發票使用,稅務總局決定,在部分地區開展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試點范圍
試點范圍限于全國91個城市(名單見附件)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試點納稅人)。
二、試點內容
(一)試點納稅人提供住宿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主管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二)主管稅務機關為試點納稅人核定的單份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一萬元。
(三)試點納稅人所開具的專用發票應繳納的稅款,應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將當期開具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三、有關要求
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對試點納稅人的培訓輔導,保障納稅人正確開具專用發票,同時要強化風險防控,加強數據分析比對,認真總結試點經驗。
試點納稅人應嚴格按照專用發票管理有關規定領用、保管、開具專用發票。
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試點城市名單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7月6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地區開展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一、發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實行簡易計稅,現行政策規定小規模納稅人不得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推開營改增試點以來,國稅辦稅大廳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業務量激增,加之往返辦稅大廳給代開發票的納稅人造成了極大的不便,有必要研究解決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問題。由于允許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專用發票是對現行政策的突破,而且對稅務機關的稅收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選擇部分小規模納稅人先行試點積累經驗。鑒于營改增后一般納稅人取得住宿服務的專用發票可以抵扣稅款,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具有全天開具發票的需求,往返稅務機關代開專用發票十分不便,而且住宿業納稅人有固定經營場所,稅務總局決定自2016年8月1日起,在部分地區開展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專用發票試點工作,待總結試點情況后再考慮擴大試點范圍。
二、哪些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
試點范圍限于全國91個城市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試點納稅人)。
三、試點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一)自2016年8月1日起,試點納稅人提供住宿服務、銷售貨物或者發生其他應稅行為,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專用發票,不再需要去國稅辦稅大廳代開專用發票。但是如果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則必須向地稅局申請代開。
(二)專用發票實行最高開票限額管理。主管稅務機關為試點納稅人核定的單份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一萬元,即單份專用發票可開具的最高不含稅金額為9999.99元。
(三)試點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后應繳納稅款,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連同其他應稅收入一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試點納稅人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將當期開具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四、試點工作有什么要求?
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對試點納稅人的培訓輔導,保障納稅人正確開具專用發票,同時要強化風險防控,加強數據分析比對,認真總結試點經驗。
試點納稅人應嚴格按照專用發票管理有關規定領用、開具、保管專用發票。
▎本文轉載自國家稅務總局。由會計說整理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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