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臺灣康師傅決議自2017年1月1日解散
中國臺灣網1月2日消息 頂新集團證實,臺灣康師傅決議自2017年1月1日解散。頂新集團公共事務室副總表示,臺灣康師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過去業務僅是進口生產設備,并出租給味全委托生產,2015年爆發油品事件后,臺灣已不再生產銷售康師傅方便面,因此,基本上已無任何實質營運業務。
早前報道:“康師傅視頻”首發者遭索賠150萬:我沒違法
來源:新聞晨報
時間:2015-08-11 05:59:55 昨天,“臺灣導游稱康師傅使用餿水油”視頻事件又有了新進展:康師傅方面稱除了已向上海警方提交證據進行刑事報案外,還鎖定了該視頻在微博上的首發者“柯笑陽”,并已向上海地方法院提起訴訟,索賠150萬元。
不過,記者昨日從上海經偵警方,以及“柯笑陽”任職公司所在地的浦東公安分局和自貿區分局獲悉,均暫未接到類似報警。 針對上述視頻,康師傅控股新聞發言人李宜霖此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對于視頻的真實性本身尚存疑問:“沒有任何旅行社、旅行團的標志,但短短兩天就有幾百萬的傳播效果”,李宜霖表示,微信傳播渠道難以調查,但是公司發現,這條視頻在微博首發是由認證信息為上海歐孚通信技術有限公司運營總監的“柯笑陽”發布。 李宜霖表示,公司除了向上海警方提交證據進行刑事報案外,還已向上海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索賠150萬元。 昨天,記者試圖聯系康師傅方面進一步核實刑事報案以及提起民事訴訟的細節,但截至昨晚記者發稿時,一直沒能得到康師傅方面的回復。 [對話“柯笑陽”] 我只是發了篇微博,不構成違法 那么,“柯笑陽”究竟是誰? 昨天,記者試圖私信詢問其有關康師傅視頻發布的情況,但其始終沒有回復,其微博認證所屬公司的工作人員也表示“柯笑陽”昨日沒來上班。對于視頻事件,公司并不清楚:“他是公司的市場運行總監,康師傅事件和公司沒有關系。” 記者注意到,“柯笑陽”任職的公司名為上海歐孚通信技術有限公司,是一家專注于智能穿戴和通信行業模塊的高科技方案公司,主營產品包括智能手表等,與食品、速食食品沒有任何交集。 昨天下午,記者輾轉找到了“柯笑陽”,他謝絕了當面采訪。“你的私信我看到了,但是風口浪尖上,我不想多說什么。”“柯笑陽”表示,自己只是發發微博,沒曾想會引發這么大的風波。 “網上那么多視頻,轉發的人也很多,為什么單單找我?我發微博是我的權利,又沒附帶攻擊的話。”對于康師傅方面認為其是首發的認定,“柯笑陽”感覺很無奈,“他們說我是微博首發,但我就是在微信看到了轉發出來而已。” “柯笑陽”表示自己并沒有惡意,也沒有編造、夸大的情節:“我沒有@任何名人,也沒有大肆宣傳,純粹轉發分享了一下。” 至于自己的微博為何會突然“紅”了,他也感覺很莫名:“為什么突然轉發那么好,我也不知道,我就是栽在了‘被走紅’上。”對于康師傅方面指責其幕后有推手,是營銷賬號,“柯笑陽”也全盤否認:“我就是一個‘個人微博’,只是加了公司認證,而且公司和這個事情完全沒關系。我背后也根本沒有什么推手。” “柯笑陽”認為,康師傅方面將自己公司的名稱和微博名字曝光,這一點讓他很氣憤,并已影響到其正常工作、生活。“視頻不是我拍的,內容主角也不是我。我只是發了一篇微博而已,沒有大肆宣傳,不構成違法。” 昨天,記者查閱“柯笑陽”的微博,發現該視頻微博已被刪除。 [律師觀點] 是否侵權關鍵看是否“惡意” 根據最高法關于審理網絡民事侵權糾紛司法解釋:網絡用戶采取誹謗、詆毀等手段,損害公眾對經營主體的信賴,降低其產品或者服務的社會評價,經營主體請求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不過司法解釋中也明確,“人民法院認定網絡用戶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及其程度,應當綜合轉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性質、影響范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所轉載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對所轉載信息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眾的可能性等等因素。” 那么,“柯笑陽”究竟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呢? 對此,上海紐曼律師事務所律師方正宇表示,女導游、上傳視頻者、網絡傳播者各自需要承擔一部分責任,但分別承擔多少程度的責任需要由法院來最終確定。他認為,判斷網絡信息發布者是否存在侵權行為,最重要的是看其是否存在“惡意”,以及有沒有及時刪除相關信息,消除影響。 方正宇表示,侵權一般分為制作、傳播兩大類。視頻中的女導游雖然是散布言論的源頭,但相對而言是一個小范圍的言論且傷害較小。當這樣的言論拍攝成視頻,并且在微博這樣的公共平臺上傳播后,會將傷害放大,可能對企業造成更大的損失,并對企業基本的商譽構成影響。當應受到保護的權利受到了侵害,企業有權起訴維權,要求對方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方律師表示,盡管相關言論不是視頻首發者發表的,但首發者應當意識到在沒有核實其內容真實性的情況下,這樣的言論可能在社會上引起反響,甚至會影響到企業的商譽。如果意識到了這種后果仍擅自轉發,就需要承擔因為轉發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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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臺灣康師傅決議自2017年1月1日解散
中國臺灣網1月2日消息 頂新集團證實,臺灣康師傅決議自2017年1月1日解散。頂新集團公共事務室副總表示,臺灣康師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過去業務僅是進口生產設備,并出租給味全委托生產,2015年爆發油品事件后,臺灣已不再生產銷售康師傅方便面,因此,基本上已無任何實質營運業務。
早前報道:“康師傅視頻”首發者遭索賠150萬:我沒違法
來源:新聞晨報
時間:2015-08-11 05:59:55 昨天,“臺灣導游稱康師傅使用餿水油”視頻事件又有了新進展:康師傅方面稱除了已向上海警方提交證據進行刑事報案外,還鎖定了該視頻在微博上的首發者“柯笑陽”,并已向上海地方法院提起訴訟,索賠150萬元。
不過,記者昨日從上海經偵警方,以及“柯笑陽”任職公司所在地的浦東公安分局和自貿區分局獲悉,均暫未接到類似報警。
針對上述視頻,康師傅控股新聞發言人李宜霖此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對于視頻的真實性本身尚存疑問:“沒有任何旅行社、旅行團的標志,但短短兩天就有幾百萬的傳播效果”,李宜霖表示,微信傳播渠道難以調查,但是公司發現,這條視頻在微博首發是由認證信息為上海歐孚通信技術有限公司運營總監的“柯笑陽”發布。
李宜霖表示,公司除了向上海警方提交證據進行刑事報案外,還已向上海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索賠150萬元。
昨天,記者試圖聯系康師傅方面進一步核實刑事報案以及提起民事訴訟的細節,但截至昨晚記者發稿時,一直沒能得到康師傅方面的回復。
[對話“柯笑陽”]
我只是發了篇微博,不構成違法
那么,“柯笑陽”究竟是誰?
昨天,記者試圖私信詢問其有關康師傅視頻發布的情況,但其始終沒有回復,其微博認證所屬公司的工作人員也表示“柯笑陽”昨日沒來上班。對于視頻事件,公司并不清楚:“他是公司的市場運行總監,康師傅事件和公司沒有關系。”
記者注意到,“柯笑陽”任職的公司名為上海歐孚通信技術有限公司,是一家專注于智能穿戴和通信行業模塊的高科技方案公司,主營產品包括智能手表等,與食品、速食食品沒有任何交集。
昨天下午,記者輾轉找到了“柯笑陽”,他謝絕了當面采訪。“你的私信我看到了,但是風口浪尖上,我不想多說什么。”“柯笑陽”表示,自己只是發發微博,沒曾想會引發這么大的風波。
“網上那么多視頻,轉發的人也很多,為什么單單找我?我發微博是我的權利,又沒附帶攻擊的話。”對于康師傅方面認為其是首發的認定,“柯笑陽”感覺很無奈,“他們說我是微博首發,但我就是在微信看到了轉發出來而已。”
“柯笑陽”表示自己并沒有惡意,也沒有編造、夸大的情節:“我沒有@任何名人,也沒有大肆宣傳,純粹轉發分享了一下。”
至于自己的微博為何會突然“紅”了,他也感覺很莫名:“為什么突然轉發那么好,我也不知道,我就是栽在了‘被走紅’上。”對于康師傅方面指責其幕后有推手,是營銷賬號,“柯笑陽”也全盤否認:“我就是一個‘個人微博’,只是加了公司認證,而且公司和這個事情完全沒關系。我背后也根本沒有什么推手。”
“柯笑陽”認為,康師傅方面將自己公司的名稱和微博名字曝光,這一點讓他很氣憤,并已影響到其正常工作、生活。“視頻不是我拍的,內容主角也不是我。我只是發了一篇微博而已,沒有大肆宣傳,不構成違法。”
昨天,記者查閱“柯笑陽”的微博,發現該視頻微博已被刪除。
[律師觀點]
是否侵權關鍵看是否“惡意”
根據最高法關于審理網絡民事侵權糾紛司法解釋:網絡用戶采取誹謗、詆毀等手段,損害公眾對經營主體的信賴,降低其產品或者服務的社會評價,經營主體請求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不過司法解釋中也明確,“人民法院認定網絡用戶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及其程度,應當綜合轉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性質、影響范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所轉載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對所轉載信息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眾的可能性等等因素。”
那么,“柯笑陽”究竟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呢?
對此,上海紐曼律師事務所律師方正宇表示,女導游、上傳視頻者、網絡傳播者各自需要承擔一部分責任,但分別承擔多少程度的責任需要由法院來最終確定。他認為,判斷網絡信息發布者是否存在侵權行為,最重要的是看其是否存在“惡意”,以及有沒有及時刪除相關信息,消除影響。
方正宇表示,侵權一般分為制作、傳播兩大類。視頻中的女導游雖然是散布言論的源頭,但相對而言是一個小范圍的言論且傷害較小。當這樣的言論拍攝成視頻,并且在微博這樣的公共平臺上傳播后,會將傷害放大,可能對企業造成更大的損失,并對企業基本的商譽構成影響。當應受到保護的權利受到了侵害,企業有權起訴維權,要求對方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方律師表示,盡管相關言論不是視頻首發者發表的,但首發者應當意識到在沒有核實其內容真實性的情況下,這樣的言論可能在社會上引起反響,甚至會影響到企業的商譽。如果意識到了這種后果仍擅自轉發,就需要承擔因為轉發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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