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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發布首批涉民營企業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提供參考和指引

發布時間:2019/1/18 12:36:28 瀏覽:393
[摘要]最高檢發布首批涉民營企業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提供參考和指引

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

2019-01-17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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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1月17日消息,1月1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首批涉民營企業司法保護典型案例,為各級檢察院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服務和保障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提供參考和指引。這批典型案例包括黃某、段某職務侵占案,上海A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劉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吳某、黃某、廖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江蘇A建設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及其經營者虛開發票系列案。
 
近年來,最高檢對服務和保障民營企業發展高度重視,先后制定實施了《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關于充分履行檢察職能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關于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營造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的法治環境支持企業家創新創業的通知》等文件。2018年11月,最高檢又在此基礎上,作出了《充分發揮檢察職能為民營企業發展提供司法保障——檢察機關辦理涉民營企業案件有關法律政策問題解答》,以進一步統一、規范涉民營企業案件的執法司法標準,加強對民營企業的司法保護。
 
最高檢副檢察長孫謙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以民營企業司法保護為重點,既體現檢察機關保護民營企業的“檢察”特色,又較好發揮案例本身的指導意義。四個典型案例都是檢察機關近期剛剛辦理的案件,也是司法實踐中涉民營企業常見多發的案件。其中,黃某、段某職務侵占案,是檢察機關依法懲治侵害民營企業利益,保護民營企業財產權的案例;上海A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劉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是檢察機關在辦案中堅持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促進民營企業守法經營有機結合的案例;吳某、黃某、廖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是檢察機關依法及時變更強制措施,幫助民營企業恢復生產經營的案例;江蘇A建設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及其經營者虛開發票系列案,是檢察機關對處于從屬地位,被動實施共同犯罪的民營企業,依法從寬處理的案例,體現了檢察機關對依法辦案與服務發展關系的把握
 
孫謙介紹,此次發布涉民營企業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旨在選取不同角度,彰顯對所有經濟主體一視同仁、平等保護的司法理念;以案說法,引導民營企業合法經營規范發展;提煉要旨,明確辦理涉民營企業案件的法律政策界限;發揮檢察建議作用,增強法律監督的社會效果;立足檢察職能,營造促進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良好法治環境。
 
孫謙表示,下一步,最高檢將針對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繼續整理發布多種類型的涉民營企業司法保護案例,為各級檢察機關提供辦案指導,切實促進辦案能力和水平的提升,為民營企業健康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務。
 
涉民營企業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一、黃某、段某職務侵占案——查辦企業從業人員職務侵占犯罪,依法保護民營企業財產權
 
基本案情
 
黃某系福建省A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原副總經理,段某系A公司原采購部經理,二人因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18年1月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豐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變更強制措施取保候審。
 
2017年6月,A公司受B鞋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委托,由B公司提供制鞋原料豬巴革加工生產一批鞋子。加工完成后,剩余部分原料豬巴革。黃某伙同段某,以退還B公司的名義,制作虛構的《物品出廠放行單》,將剩余原料中的1萬余尺豬巴革運至晉江市C鞋材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寄存,7000余尺退還B公司。2017年12月,B公司與A公司再次簽訂一份鞋業加工合同,雙方約定原材料由A公司自行采購。黃某伙同段某借用供料商的名義將寄存于C公司的豬巴革返賣給A公司,獲得贓款6.7萬元。后該筆贓款被黃某占有,段某未分得贓款。A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于2018年1月6日向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豐澤分局報案。
 
泉州市公安局豐澤分局于2018年5月22日將黃某、段某以職務侵占罪向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其間經檢察機關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查清了黃某、段某二人侵占A公司豬巴革原料事實及數量。
 
處理意見
 
本案辦理過程中,一種觀點認為黃某等人侵占的豬巴革,系B公司提供的加工原料,不屬于A公司所有,不符合職務侵占罪“本單位財物”的構成要件。另一種觀點認為,A公司因與B公司的合同關系對豬巴革實施管理、加工,黃某等人侵占該批豬巴革將導致A公司對B公司退賠相應價款,實質上仍然侵犯了A公司財產權,構成職務侵占罪。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檢察院經研究認為,職務侵占罪“本單位財物”包括單位管理、使用中的財物,被告人黃某、段某,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A公司管理的財物非法占為已有,侵害了A公司的合法權益,數額較大,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黃某、段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向公司全額退還違法所得,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于2018年10月9日以職務侵占罪對黃某、段某提起公訴。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一審判決,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以黃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以段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
 
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檢察院對辦案發現的A公司倉庫和人員管理制度漏洞提出了檢察建議,A公司收到檢察建議后十分重視,目前已按建議制定了新的倉庫出入庫管理制度,財務部、采購部運作制度,定期檢查和月報制度,并且定期邀請法律人士給公司管理人員上課,警鐘長鳴,杜絕相關案件的再次發生。
 
指導意義
 
1.實踐中,對職務侵占罪“本單位財物”的認定一直以來存在是單位“所有”還是“持有”的爭議。從侵害法益看,無論侵占本單位“所有”還是“持有”財物,實質上均侵犯了單位財產權,對其主客觀行為特征和社會危害性程度均可作統一評價。參照刑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對“公共財產”的規定,對非公有制公司、企業管理、使用、運輸中的財物應當以本單位財物論,對職務侵占罪和貪污罪掌握一致的追訴原則,以有力震懾職務侵占行為,對不同所有制企業財產權平等保護,切實維護民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2.在依法懲處侵害企業權益犯罪的同時,應當重視企業退賠需求,核實退賠落實情況,幫助民營企業挽回經濟損失。
 
3.要注重發揮檢察建議的功能作用,促進民營企業加強防范、抵御風險、化解隱患,幫助民營企業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二、上海A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劉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在辦案中堅持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促進民營企業守法經營有機結合
 
基本案情
 
涉案單位上海A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A公司”),劉某系A公司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因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于2018年3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變更強制措施取保候審。
 
A公司是一家經營跨境零售業務的民營企業。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間,A公司拖欠員工工資。經公司注冊地上海市寶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A公司應當支付12名員工勞動報酬共計人民幣20余萬元,劉某拒不執行仲裁決定。公司實際經營地楊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行政執法公告”責令支付,劉某在指定期限內仍不支付。劉某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后,其委托代理律師將拖欠的勞動報酬全額支付給12名員工。
 
2018年5月29日和8月7日,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分別將劉某和A公司以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移送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其間,兩案并案處理。楊浦區人民檢察院審查發現,A公司另有經勞動仲裁仍拒不向員工支付30萬元欠薪的事實。檢察機關對劉某嚴肅批評教育,使其認識到按時足額支付員工工資的法定義務,以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律后果,并向其闡明了對主動繳付欠薪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的法律規定。劉某于11月23日將30萬元欠薪交到檢察院賬戶,楊浦區人民檢察院于11月26日發還給被欠薪員工。
 
處理意見
 
楊浦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A公司、劉某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免除刑事處罰。2018年11月29日,楊浦區人民檢察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A公司、劉某不起訴。
 
指導意義
 
1.檢察機關辦理涉民營企業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要積極作為,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追討欠薪,依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楊浦區檢察院與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積極配合,保障了仲裁裁決和行政執法決定落實到位,為勞動者全額追討欠薪,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2.要準確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切實考慮被欠薪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對于多次欠薪、被行政處罰后仍然欠薪,影響惡劣的企業及其負責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真誠認罪悔罪、知錯改正,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報酬,危害后果減輕或者消除,被損壞的法律關系修復的,依法從寬處理。在辦案中,既要努力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要盡可能維護民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3.民營企業經營者要依法承擔企業責任,履行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定義務。員工是企業的財富,法律是經營的底線,唯有守法經營、關心關愛企業員工,才能保證企業的長遠健康發展。
 
三、吳某、黃某、廖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依法及時變更強制措施,幫助民營企業恢復生產經營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吳某系廣州市A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黃某、廖某系A公司股東,三人另系B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實際控制人。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三人在偵查階段均被采取逮捕措施。
 
2011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吳某伙同黃某、廖某經過密謀,在沒有貨物實際交易的情況下,由吳某聯系并指使張某等人(均另案處理),為A公司虛開廣州C貿易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稅款,獲取的不當利益用于A公司的日常運營以及被告人吳某、黃某、廖某三個股東的利潤分配。經鑒定,A公司接受上述17家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71張,金額人民幣1977萬余元,稅額人民幣336萬余元,價稅合計人民幣2314萬余元。案發后,吳某作為A公司負責人自動投案,如實交代犯罪事實,黃某、廖某到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實。
 
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區分局于2017年12月18日將黃某、廖某,于2018年1月10日將吳某,均以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移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處理意見
 
在審查起訴階段,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檢察院收到B公司員工的申請書,申請對吳某等三人取保候審,以利于維持公司正常經營。收到申請后,經對案件事實進行細致審查,并向該公司多名員工核實,查明B公司確實存在因負責人被羈押企業失治失控的狀況,為讓企業恢復正常經營,穩定員工情緒,經綜合評估,廣州市越秀區檢察院決定對已經逮捕的兩名從犯黃某、廖某變更為取保候審。在取保候審之后,越秀區檢察院通過對黃某、廖某進行法制教育,一方面敦促其繼續開展工作,維護公司的正常經營,另一方面,敦促其多方面籌集資金補繳稅款,以挽回國家的經濟損失。最終,黃某、廖某向稅務機關全額補繳了稅款。經到B公司實地考察,該企業恢復了正常經營,員工普遍反映良好。
 
2018年6月14日,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檢察院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向越秀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鑒于吳某、黃某、廖某三人有自首、坦白、案發后積極補繳稅款、認罪認罰等情節,提出了從寬處理的量刑建議。
 
指導意義
 
1.對涉嫌犯罪的民營企業經營者,應當依法準確適用強制措施。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后果、認罪態度等情況,作綜合考慮;對于涉嫌經濟犯罪的民營企業經營者,認罪認罰、真誠悔過、積極退贓退賠、挽回損失,取保候審不致影響訴訟正常進行的,一般不采取逮捕措施;對已經批準逮捕的,應當依法履行羈押必要性審查職責,對有固定職業、住所,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及時建議公安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對確有羈押必要的,要考慮維持企業生產經營需要,在生產經營決策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
 
2.辦理涉民營企業案件要全面綜合考慮辦案效果,既要保證依法懲治犯罪,盡可能地挽回國家損失,又要積極采取措施,幫助企業恢復生產經營,做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四、江蘇A建設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及其經營者虛開發票系列案——對處于從屬地位,被動實施共同犯罪的民營企業,依法從寬處理
 
基本案情
 
涉案單位江蘇A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等7家公司均為民營企業,經營建筑工程相關業務。許某等7人分別是以上7家公司負責人,分別于2018年4月25日至5月2日被取保候審。
 
2011年至2015年,陳某在經營昆山B置地有限公司、昆山C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昆山市D房產開發有限公司(陳某及以上3家公司另案處理)期間,在開發“某花園”等房地產項目過程中,為虛增建筑成本,偷逃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在無真實經營業務的情況下,以支付6-11%開票費的方式,要求A公司等7家工程承攬企業為其虛開建筑業統一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虛開金額共計3億余元。應陳某要求,為順利完成房地產工程建設、方便結算工程款,A公司等7家企業先后在承建“某花園”等房地產工程過程中為陳某虛開發票,使用陳某支付的開票費繳納全部稅款及支付相關費用。許某等7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前投案自首,主動上繳違法所得、繳納罰款。
 
江蘇省蘇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2018年4月20日以涉嫌虛開發票罪對A公司等7家涉案公司立案偵查,5月23日分別向昆山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處理意見
 
昆山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A公司等7家公司及許某等7人實施了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規定的虛開發票行為,具有自首、坦白等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沒有在虛開發票過程中偷逃稅款,案發后均積極上繳違法所得、繳納罰款,在犯罪中處于從屬地位,系陳某利用項目發包、資金結算形成的優勢地位要求其實施共同犯罪,具有被動性。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昆山市人民檢察院于2018年12月19日對A公司等7家公司及許某等7人作出不起訴決定。同時,對陳某及其經營的3家公司以虛開發票罪依法提起公訴。
 
指導意義
 
1.對于在經濟犯罪活動中處于不同地位的民營企業經營者,要依法區別對待,充分考慮企業在上下游經營活動中的地位。對在共同犯罪中處于從屬地位,主觀惡性不大,自首、坦白,積極退贓退賠、認罪認罰的,應當依法從寬處理,促進民營企業恢復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維護企業員工就業和正常生活。對于在共同犯罪中,主觀惡性較大、情節嚴重、采取非法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主犯,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檢察機關辦理涉民營企業經濟犯罪案件,要注意保護和促進市場經濟秩序良性發展。對于偷逃稅款、虛開發票等嚴重破壞合法、健康的市場經濟秩序,破壞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秩序的犯罪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維護合法經營、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依法履行檢察職責,保障民企健康發展——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就發布涉民企刑事案例答記者問
 
1月1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外發布了涉民營企業司法保護典型案例。記者就此專門采訪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孫謙副檢察長介紹了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這批典型案例的背景、主要內容和意義。
 
問:最高人民檢察院專門就涉民營企業司法保護發布一批典型案例,主要考慮是什么?
 
答:2018年11月1日,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發表重要講話,充分肯定民營經濟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強調民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成果,是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深入分析了民營經濟發展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明確提出支持民營企業發展壯大的政策舉措,要求對一些民營企業歷史上曾有過的一些不規范行為,要以發展的眼光看問題,按照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的原則處理,讓企業家卸下思想包袱,輕裝前行。
 
近年來,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服務和保障民營企業發展高度重視,堅持把服務和保障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作為服務大局的重要內容,先后制定實施了《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關于充分履行檢察職能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關于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營造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的法治環境支持企業家創新創業的通知》等文件。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又在這些文件的基礎上,作出了《充分發揮檢察職能為民營企業發展提供司法保障——檢察機關辦理涉民營企業案件有關法律政策問題解答》,以進一步統一、規范涉民營企業案件的執法司法標準。當前,最高人民檢察院要求全國檢察機關要站在堅持基本經濟制度、促進高質量發展、牢牢把握“三個沒有變”的要求,依法、審慎、穩妥辦理涉民營企業案件,積極履職盡責,為民營經濟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和優質法律服務,切實保護好民營企業及經營者合法權益。
 
“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為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和中央決策部署,落實中央政法委關于為民營企業健康發展提供法治保障和服務的具體要求,張軍檢察長強調“要集中辦理、總結一批侵害民營企業經濟發展的案件”。典型案例,形象生動,既能體現辦案理念,又能反映辦案過程;既能展現如何正確適用法律,又能展示辦案的具體工作策略。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指導、引領和示范作用,為各級檢察院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服務和保障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提供參考和指引,最高人民檢察院從全國各地辦理的案例中,選出四個涉民營企業司法案例對外發布。
 
問:此次公布的涉民營企業司法保護典型案例,主要涉及哪些類型?
 
答:此次公布的四個典型案例,以民營企業司法保護為重點,既體現檢察機關保護民營企業的“檢察”特色,又較好發揮案例本身的指導意義。這批案例都是檢察機關近期剛剛辦理的案件,涉及到職務侵占、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發票等罪名,均是司法實踐中涉民營企業常見多發的案件。其中,黃某、段某職務侵占案,是檢察機關依法懲治侵害民營企業利益,保護民營企業財產權的案例;上海A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劉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是檢察機關在辦案中堅持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促進民營企業守法經營有機結合的案例;吳某、黃某、廖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是檢察機關依法及時變更強制措施,幫助民營企業恢復生產經營的案例;江蘇A建設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及其經營者虛開發票系列案,是檢察機關對處于從屬地位,被動實施共同犯罪的民營企業,依法從寬處理的典型案例。
 
問:我們注意到這四起案件頗具檢察特色,您能否具體談一談?
 
答:近年來,最高人民檢察院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堅持把服務和保障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作為服務大局的重要內容,正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嚴格區分犯罪與違法的界限,依法妥善處理涉及民營企業的案件。一些案件的辦理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這批案例除圍繞民營企業司法保護這一主題外,也體現了檢察特色,分別從依法懲治侵害民營企業利益的犯罪、堅持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促進民營企業守法經營有機結合、依法及時變更強制措施幫助民營企業恢復生產經營和區分情形依法從寬等四個方面,體現了檢察機關對依法辦案與服務發展關系的把握。
 
第一,依法懲治侵害民營企業利益的犯罪,保護民營企業財產權。在黃某、段某職務侵占案中,檢察機關通過懲治企業從業人員職務侵占犯罪,切實維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在依法懲處侵害企業權益犯罪的同時,幫助民營企業挽回經濟損失。值得一提的是,該案中,檢察機關對辦案發現的受害民營企業管理制度中的漏洞提出了檢察建議,在幫助民營企業堵塞漏洞、抵御風險、化解隱患、提高安全防范能力等方面具有示范效應。
 
第二,在辦案中堅持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促進民營企業守法經營有機結合。在上海A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劉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中,檢察機關優先保護被欠薪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與地方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配合,保障了仲裁裁決和行政執法決定落實到位,為勞動者全額追討了欠薪。同時,在對欠薪的民營企業經營者進行法制教育,促使其真誠認罪悔罪、知錯改正的情況下,準確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作出從寬處理。
 
第三,依法及時變更強制措施,幫助民營企業恢復生產經營。對涉嫌犯罪的民營企業經營者,應當依法準確適用強制措施。檢察機關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后果、認罪態度等情況進行綜合考慮;對于涉嫌經濟犯罪的民營企業經營者,認罪認罰、真誠悔過、積極退贓退賠、挽回損失,取保候審不致影響訴訟正常進行的,一般不采取逮捕措施;對已經批準逮捕的,應當依法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對有固定職業、固定住所,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及時建議公安機關變更強制措施;對確有羈押必要的,要考慮維持企業生產經營的實際需要,在生產經營決策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在吳某、黃某、廖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中,檢察機關為了避免因羈押相關民營企業負責人而使涉案企業失管失控,經綜合評估,對已經逮捕的兩名從犯黃某、廖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在取保候審之后,檢察機關通過對黃某、廖某進行法制教育,一方面敦促其繼續工作,維護公司的正常經營,另一方面促使其補繳稅款。既正確適用了強制措施,保證了依法懲治犯罪,又避免了因企業負責人被羈押而給企業經營帶來的困難。
 
第四,對處于從屬地位,被動實施共同犯罪的民營企業,依法從寬處理。在江蘇A建設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及其經營者虛開發票系列案中,檢察機關充分考慮涉案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的上下游地位,依法區別對待。鑒于A建設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及其經營者雖然實施了刑法規定的虛開發票行為,但具有自首、坦白等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在虛開發票過程中沒有偷逃稅款,案發后均上繳違法所得、繳納罰款,在犯罪中處于從屬地位,屬于應上游企業要求實施共同犯罪。經過教育,七家公司積極退贓退賠、認罪認罰,檢察機關依法作出從寬處理,幫助民營企業恢復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維護企業員工就業和正常生活。同時,檢察機關辦理涉民營企業經濟犯罪案件,注意保護和促進市場經濟秩序良性發展。對于嚴重破壞合法、健康的市場經濟秩序,破壞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秩序的陳某及其經營的三家上游公司以虛開發票罪依法提起公訴,追究刑事責任,為其他守法經營、依法納稅的民營企業創造合法經營、公平競爭、健康發展的市場環境。
 
問:首批涉民營企業司法保護典型案例的意義都有哪些,您能否具體介紹一下?
 
答: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典型案例,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類似案件時可以作為參照。同時,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典型案例,也是持續開展檢察官以案釋法,強化法制宣傳教育,在檢察環節落實“誰司法誰普法”的具體舉措。最高人民檢察院圍繞涉民營企業司法保護主題發布的典型案例,意義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選取不同角度,彰顯對所有經濟主體一視同仁、平等保護的司法理念。平等保護所有經濟主體的合法權益,是檢察機關秉持的重要司法理念。在黃某、段某職務侵占案中,檢察機關通過追訴企業人員的職務侵占罪,制止不法分子把民營企業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當成“唐僧肉”。該案對民營企業從業人員職務侵占犯罪的有效追究,有利于糾正部分地方對挪用資金、職務侵占等同類犯罪法律適用不準、打擊不力的傾向。在吳某、黃某、廖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中,檢察機關認真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相關要求。一是適用強制措施從寬。對能夠主動配合調查取證,認罪態度好,沒有社會危險性的兩名從犯黃某、廖某,及時變更強制措施。二是量刑從寬。鑒于吳某、黃某、廖某有自首、坦白、案發后積極補繳稅款、認罪認罰等情節,檢察機關提出了從輕、減輕處罰的量刑建議。
 
第二,以案說法,引導民營企業合法經營規范發展。在上海A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劉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中,教育民營企業經營者依法承擔企業責任,履行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定義務。員工是企業的財富,法律是經營的底線,唯有守法經營、關心關愛企業員工,才能保證企業的長遠健康發展。在江蘇A建設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及其經營者虛開發票系列案中,教育民營企業經營者依法納稅、依法開具發票。如果偷逃稅款、虛開發票,就要承擔法律責任直至刑事責任。國家稅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企業依法繳納稅款,政府依法財政支出,共同營造有利于企業經營、經濟發展的良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環境。
 
第三,提煉要旨,明確辦理涉民營企業案件的法律政策界限。涉民營企業案件在司法適用過程中新情況、新問題較多,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的難度較大。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典型案例,充分發揮案例針對性強和闡釋問題具體的特點,用簡明扼要的典型案例指導類似案件的辦理,為各地檢察機關提供“參照標準”,以案釋法,回應社會關切的復雜法律問題,統一司法適用標準和尺度。這對于確保同類案件法律適用的基本統一是很有意義的。這批典型案例通過基本案情、處理意見、指導意義的體例結構,展示了案件辦理的過程和結果,體現了辦案理念和工作策略,揭示了蘊含其中的法律精神和內涵,回答了辦理同類案件面臨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同時也讓廣大民營企業通過案例知法守法、正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四,發揮檢察建議作用,增強法律監督的社會效果。法律監督是我國檢察機關的憲法職責。檢察建議是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有效方式,也是擴大辦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重要手段。在黃某、段某職務侵占案中,檢察機關圍繞案件的辦理,深入分析犯罪原因、安全隱患、監管漏洞,找準受害民營企業管理風險點和制度缺陷,運用檢察建議幫助企業健全制度、加強管理、堵塞漏洞,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受到企業的歡迎。各級檢察機關都要結合辦案,注重檢察建議的充分運用,積極參與社會治理,推動包括民營企業在內的公司、企業規范管理,依法經營。
 
第五,立足檢察職能,營造促進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良好法治環境。營造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法治環境,貫穿于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各個方面。檢察機關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要力量,是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重要參與者和實踐者。這次發布的四個典型案例,側重點各有不同,但有一點是相同的,那就是通過檢察機關的辦案實踐,把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和理性平和的司法理念融入辦案過程,使司法活動既遵從法律規范,又符合經濟規律;既立足平等保護,又考慮特殊情形;既有指導作用,又有警示意義;既守護公平正義,又促進社會誠信,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最終實現“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各級檢察機關應當以此次涉民營企業司法保護典型案例發布為契機,加強學習借鑒,勇于探索實踐,努力為服務和保障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貢獻智慧和力量。
 
問:這批典型案例公布后,最高人民檢察院還有哪些后續措施?
 
答:下一步,最高人民檢察院將針對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繼續整理發布多種類型的涉民營企業司法保護案例,為各級檢察機關提供辦案指導。我們已在檢察系統內部的“檢答網”發布了這批典型案例,并要求各地檢察機關在辦案中,進一步發揮職能,為民營企業健康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務。特別是要以發展的眼光看問題,堅決貫徹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的原則,嚴格規范執法活動,保持執法標準的一致和統一,讓企業家卸下思想包袱,輕裝前行。各級檢察機關都要進一步加強法律政策的學習研究,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統一執法思想,做到寬嚴有據,罰當其罪,“既無不及,又無過度”。依法保護民營企業,表明態度很重要,落實到具體辦案中更重要。最高人民檢察院要求各地檢察機關結合本地實際,有針對性地選擇典型案例,發揮案例的指導制度,組織好對相關典型案例的學習借鑒,切實促進辦案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最后,我想強調的是,檢察機關辦理涉民營企業案件,任何時候都要嚴格依法,絕不能搞“法外開恩”“寬大無邊”。要準確理解法律的原則精神,認真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同時,促進其守法經營、有序發展,共同培育健康規范的市場環境。
 

(原題為《最高檢發布首批涉民營企業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為各級檢察院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服務和保障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提供參考和指引》)

編輯:攀西商界網新聞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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