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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速查!有這些行為或被開除,7月1日起執行

發布時間:2020/6/30 12:32:22 瀏覽:1576
[摘要]公職人員速查!有這些行為或被開除,7月1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下簡稱《政務處分法》)于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范公職人員懲戒制度的國家法律。

 

此前監察法規定,“政務處分”是監察機關對違法公職人員給予的懲戒。但公職人員哪些行為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給予什么樣的政務處分,又該依照什么樣的程序,監察法都未明確。作為監察法律體系的重要內容之一,《政務處分法》的出臺,意在明確政務處分的原則、情形、權限、程序以及處分的種類和措施。

 

對大多數人而言,成為一名公職人員、公務員曾經意味著端起了“鐵飯碗”,但記者注意到,新出臺的《政務處分法》明確對有職務違法行為的公職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不同處分。對情節輕微的可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再嚴重的依次規定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乃至開除等處理種類。

 

哪些行為會受到開除處分?一起來看!

 

一、公職人員有哪些?

 

《政務處分法》所稱公職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

 

具體指以下六類人員。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值得注意的是,國有企業管理人員也被列入了公職人員的范疇。

 

二、政務處分有哪些?

 

《政務處分法》明確規定了政務處分六大種類,分別為(一)警告;(二)記過;(三)記大過;(四)降級;(五)撤職;(六)開除。

 

政務處分的期間為:(一)警告,六個月;(二)記過,十二個月;(三)記大過,十八個月;(四)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政務處分法》還規定,公職人員被開除的,自政務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應當解除其與所在機關、單位的人事關系或者勞動關系。

 

三、公職人員有以下情形者,可以減輕、免予或者不予政務處分!

 

第十一條規定,公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給予政務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的;

 

(二)配合調查,如實說明本人違法事實的;

 

(三)檢舉他人違紀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四)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

 

(五)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六)主動上交或者退賠違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或者減輕情節。

 

第十二條規定,公職人員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對其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務處分。

 

公職人員因不明真相被裹挾或者被脅迫參與違法活動,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免予或者不予政務處分。

 

四、公職人員有以下情形者,從重給予政務處分!

 

第十三條規定,公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給予政務處分:

 

(一)在政務處分期內再次故意違法,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

 

(二)阻止他人檢舉、提供證據的;

 

(三)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的;

 

(五)脅迫、唆使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五、公職人員有以下情形者,可予以開除!

 

政務處分法第十四條規定,公職人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開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

 

(二)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超過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單處或者并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應當予以開除;案件情況特殊,予以撤職更為適當的,可以不予開除,但是應當報請上一級機關批準。

 

公職人員因犯罪被單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予以撤職;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開除。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的;

 

(二)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

 

(三)拒不執行或者變相不執行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重大決策部署的;

 

(四)參加非法組織、非法活動的;

 

(五)挑撥、破壞民族關系,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

 

(六)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

 

(七)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和第六項行為之一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予以開除。

 

公開發表反對憲法確立的國家指導思想,反對中國共產黨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反對改革開放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予以開除。

 

第二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的;

 

(二)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

 

(三)拒不執行或者變相不執行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重大決策部署的;

 

(四)參加非法組織、非法活動的;

 

(五)挑撥、破壞民族關系,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

 

(六)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

 

(七)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和第六項行為之一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予以開除。

 

公開發表反對憲法確立的國家指導思想,反對中國共產黨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反對改革開放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予以開除。

 

第三十一條規定,違反規定出境或者辦理因私出境證件的,予以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違反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予以撤職或者開除。

 

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在選拔任用、錄用、聘用、考核、晉升、評選等干部人事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銜級、級別、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獎勵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對依法行使批評、申訴、控告、檢舉等權利的行為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的;

 

(四)誣告陷害,意圖使他人受到名譽損害或者責任追究等不良影響的;

 

(五)以暴力、威脅、賄賂、欺騙等手段破壞選舉的。

 

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貪污賄賂的;

 

(二)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三)縱容、默許特定關系人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規定糾正特定關系人違規任職、兼職或者從事經營活動,且不服從職務調整的,予以撤職。

 

第三十四條規定,收受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財物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第三十六條規定,違反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違反規定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第三十七條規定,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等欺壓群眾,或者縱容、包庇黑惡勢力活動的,予以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一)違反規定向管理服務對象收取、攤派財物的;

 

(二)在管理服務活動中故意刁難、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務活動中態度惡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

 

(四)不按照規定公開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務對象知情權,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務對象利益的行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五項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予以開除。

 

第三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濫用職權,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虛作假,誤導、欺騙行為的;

 

(五)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參與或者支持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參與賭博的;

 

(四)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

 

(五)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家庭美德、社會公德的行為。

 

吸食、注射毒品,組織賭博,組織、支持、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予以撤職或者開除。

 

來源:河北高院 工人日報

編輯:攀西商界網新聞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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