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張乃丹在抖音上實名舉報中國人壽,王絨絨實名舉報平安人壽,持續發酵了一段時間之后,中國人壽的內部調查結果一直沒有出臺。
但是,就在4月8日,中國銀保監會官網發布了一則通知,這條通告顯示,中國銀保監會在21年將深入開展人身保險市場亂象治理專項工作,看來在未來的一年,將是保險行業整治多年頑疾,刮骨療傷開始,張乃丹和王絨絨堅持舉報,終于算是等來了一些轉機。
根據“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深入開展人身保險市場亂象治理專項工作的通知銀保監辦便函〔2021〕477號”來看。顯然是保險監管層在看到網上對各種保險亂象的曝光之后,中國銀保監會對某些保險公司進行了突擊現場檢查,發現了很多問題,包括不限于上面通知中所說的銷售行為、人員管理、數據真實性、內部控制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問題。
根據上述通知內容來看,張乃丹在舉報視頻中所說點,比如虛假增員、虛列費用、壓迫員工、給自己或者家人買保險,代簽字等一直存在,而且在網絡上都有相應驗證,并不是個案,而是保險行業的普遍現象。
而對于大多數消費者來說,銷售誤導與大多數人的利益相關,而我之前一直說,保險行業基本上都是靠騙來承保,有些保險行業人就說我故意抹黑保險行業。
說實話,我估計這些人連最起碼什么是欺騙投保人都界定不清楚,所以,我特地把“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人身保險銷售誤導行為認定指引》的通知”貼出來,你們仔細看一下。
該指引指出,只要是人身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以及辦理保險銷售業務的人員,有《指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116條或者第131條規定的“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行為,依照《保險法》進行處罰。
而第五條、第六條、保險法第116條和131條內容分別是哪些呢?
第五條 人身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以及辦理保險銷售業務的人員,不得在營業網點、公共場所等區域,或者利用產品說明會、新聞媒體、公司網站以及其它媒介等對有關保險產品的情況進行虛假宣傳。
第六條 人身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以及辦理保險銷售業務的人員,在人身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欺騙行為:
(一)夸大保險責任或者保險產品收益; (二)對與保險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作虛假宣傳; (三)以贈送保險名義宣傳銷售保險產品,實際并未贈送; (四)以保險產品即將停售為由進行宣傳銷售,實際并未停售; (五)對保險公司的股東情況、經營狀況以及過往經營成果作虛假宣傳; (六)以銀行理財產品、銀行存款、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其他金融產品的名義宣傳銷售保險產品; (七)將本公司的保險產品宣傳為其他保險公司或者金融機構開發的產品進行銷售,或者將本公司的銷售人員宣傳為其他保險公司或者金融機構的銷售人員; (八)其他欺騙行為。
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六)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九)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十一)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二)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十)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關注我很多粉絲,很多人都買過保險,你們可以對上面這些文件規定和你們實際買保險的過程做一個對比,你們再仔細想一下,我說保險行業全靠騙來承保一點都不為過吧!
所以,我奉勸各位,我作為一個財經領域的自媒體作者,我能幫助的就是讓大家提高認知,懂一些金融行業里面的知識,別犯一些常識性錯誤。
比如買保險容易,可退保和理賠可就難了。我給大家舉幾個最常見例子,比如有些條款,保險責任真的不能給你說得太清楚,如果給你說清楚了,保險就反而賣不出去了,這就是很多負責任的保險從業者在這個行業待不下去,而一些騙子卻賺得盆滿缽滿的根本原因。
再比如說,人壽保單都是在被保險人(給誰買保險的人)達到一定年齡(可以簡單理解為退休)或者死亡之后才返錢。而保險業務員給你賣的時候,要不就給你說和銀行理財一樣,隨時能退,要不就是交完錢之后就能退,實際上這些都是不能按照本金退的,而是退現金價值,而這些現金價值往往非常低。
而現金價值多低呢?不管你買了多大保額,交了多大保費,只要是過了猶豫期,兩年之內退保,基本上都是退不到你交保費的20%。
所以,保險有的時候真的不保險,買保險也不一定就有了保障。也不是說你買了保險就有了保障。想要買商業保險的消費者,你們一定要找到靠譜的渠道和人,免得上當受騙!
來源:富創資本
審核:熊毅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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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張乃丹在抖音上實名舉報中國人壽,王絨絨實名舉報平安人壽,持續發酵了一段時間之后,中國人壽的內部調查結果一直沒有出臺。
但是,就在4月8日,中國銀保監會官網發布了一則通知,這條通告顯示,中國銀保監會在21年將深入開展人身保險市場亂象治理專項工作,看來在未來的一年,將是保險行業整治多年頑疾,刮骨療傷開始,張乃丹和王絨絨堅持舉報,終于算是等來了一些轉機。
根據“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深入開展人身保險市場亂象治理專項工作的通知銀保監辦便函〔2021〕477號”來看。顯然是保險監管層在看到網上對各種保險亂象的曝光之后,中國銀保監會對某些保險公司進行了突擊現場檢查,發現了很多問題,包括不限于上面通知中所說的銷售行為、人員管理、數據真實性、內部控制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問題。
根據上述通知內容來看,張乃丹在舉報視頻中所說點,比如虛假增員、虛列費用、壓迫員工、給自己或者家人買保險,代簽字等一直存在,而且在網絡上都有相應驗證,并不是個案,而是保險行業的普遍現象。
而對于大多數消費者來說,銷售誤導與大多數人的利益相關,而我之前一直說,保險行業基本上都是靠騙來承保,有些保險行業人就說我故意抹黑保險行業。
說實話,我估計這些人連最起碼什么是欺騙投保人都界定不清楚,所以,我特地把“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人身保險銷售誤導行為認定指引》的通知”貼出來,你們仔細看一下。
該指引指出,只要是人身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以及辦理保險銷售業務的人員,有《指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116條或者第131條規定的“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行為,依照《保險法》進行處罰。
而第五條、第六條、保險法第116條和131條內容分別是哪些呢?
第五條 人身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以及辦理保險銷售業務的人員,不得在營業網點、公共場所等區域,或者利用產品說明會、新聞媒體、公司網站以及其它媒介等對有關保險產品的情況進行虛假宣傳。
第六條 人身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以及辦理保險銷售業務的人員,在人身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欺騙行為:
(一)夸大保險責任或者保險產品收益; (二)對與保險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作虛假宣傳; (三)以贈送保險名義宣傳銷售保險產品,實際并未贈送; (四)以保險產品即將停售為由進行宣傳銷售,實際并未停售; (五)對保險公司的股東情況、經營狀況以及過往經營成果作虛假宣傳; (六)以銀行理財產品、銀行存款、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其他金融產品的名義宣傳銷售保險產品; (七)將本公司的保險產品宣傳為其他保險公司或者金融機構開發的產品進行銷售,或者將本公司的銷售人員宣傳為其他保險公司或者金融機構的銷售人員; (八)其他欺騙行為。
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六)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九)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十一)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二)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十)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關注我很多粉絲,很多人都買過保險,你們可以對上面這些文件規定和你們實際買保險的過程做一個對比,你們再仔細想一下,我說保險行業全靠騙來承保一點都不為過吧!
所以,我奉勸各位,我作為一個財經領域的自媒體作者,我能幫助的就是讓大家提高認知,懂一些金融行業里面的知識,別犯一些常識性錯誤。
比如買保險容易,可退保和理賠可就難了。我給大家舉幾個最常見例子,比如有些條款,保險責任真的不能給你說得太清楚,如果給你說清楚了,保險就反而賣不出去了,這就是很多負責任的保險從業者在這個行業待不下去,而一些騙子卻賺得盆滿缽滿的根本原因。
再比如說,人壽保單都是在被保險人(給誰買保險的人)達到一定年齡(可以簡單理解為退休)或者死亡之后才返錢。而保險業務員給你賣的時候,要不就給你說和銀行理財一樣,隨時能退,要不就是交完錢之后就能退,實際上這些都是不能按照本金退的,而是退現金價值,而這些現金價值往往非常低。
而現金價值多低呢?不管你買了多大保額,交了多大保費,只要是過了猶豫期,兩年之內退保,基本上都是退不到你交保費的20%。
所以,保險有的時候真的不保險,買保險也不一定就有了保障。也不是說你買了保險就有了保障。想要買商業保險的消費者,你們一定要找到靠譜的渠道和人,免得上當受騙!
來源:富創資本
審核:熊毅燊
編輯:攀西商界網新聞資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