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創板日報》(北京 記者 胡家銘)訊 ,據證監會北京監管局網站14日消息,該局對聯想控股采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下稱《決定》)。
《決定》顯示,北京市證監局于2021年9月8日至9月18日對聯想控股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公司存在公司存在定期報告披露不及時、臨時報告披露不及時、個別子公司股權質押未在相關募集說明書及定期報告中披露等問題。
針對上述問題,聯想控股同日在內地交易所發布公告稱,公司高度重視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中指出的問題,已對下一步整改工作進行了部署安排,將按要求盡快完成整改并向北京市證監局報送整改報告。
近年來,聯想控股持續陷入輿論風波,繼此次涉及5項信披違規遭北京證監局責令整改外,去年10月,因 “柳傳志1億年薪”引起外部質疑,2021年12月,則是司馬南公開質疑 “涉嫌國有資產流失”,再度引發熱議。
涉5項信披違規遭責令整改
具體來看,北京市證監局檢查聯想控股,主要提出了以下四大問題:
1、定期報告披露不及時。公司2020年年度報告在香港聯交所披露時間早于境內交易所公司債券年度報告發布時間。
2、臨時報告披露不及時。公司擬收購盧森堡國際銀行股權事項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披露時間晚于香港聯交所披露時間。
3、個別子公司股權質押未在相關募集說明書及定期報告中披露。
4、公司經營性與非經營性往來界定不夠清晰,非經營性往來占款或資金拆借披露不準確。
同時,北京市證監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聯想控股于3月31日在香港聯交所發布《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全年業績公布》公告,但該信息未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同步披露。
分析來看:
第一條和第二條可歸類為“信披不及時”的問題。數據顯示,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在港交所披露詳細年度報告,相同的報告在“16聯想02”債券披露的時間節點,是2021年4月29日,遲于港交所一周時間;
此外,內地發行的“16聯想02”債券于2018年7月3日23:45公告收購盧森堡銀行89.936%股份,但相同信息在港交所的披露時間為2018年7月2日18:07分,從時間節點來看,早于內地披露時間為1天5小時38分鐘;
據《證券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證券同時在境內境外公開發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應當在境內同時披露。
第三條則可歸類為“信息未披露”問題,而子公司的股權質押,屬于較為敏感的領域,上市公司有披露予投資者的告知義務。
某不愿具名的券商分析師告訴《科創板日報》記者,募集說明書是發行公司債券融資的時候最重要的文件,沒有公布這一項,就意味著沒有對市場和投資者真實、準確、完整地公布自己的資產、負債情況,而投資者基于信息失真的基礎上做出的投資決策,極有可能造成投資者的損失。
第四條,聯想控股作為集團公司,現金流及子公司資金管理顯得尤為重要,此即《決定》中所述“公司經營性與非經營性往來界定不清晰”和“非經營性往來占款或資金拆借披露不準確”。而上述問題常常導致關聯交易、違規交易及利益輸送等上市公司常見“頑疾”。
《科創板日報》記者查閱債券2020年報發現,報告中,聯想控股披露的受限資產總額合計288.14億元,包括投資性房地產、貨幣資金、無形資產、生物資產、應收賬款等,并未披露有股權質押。此外,在2020年5月份發布的債券募集說明書中,聯想控股也未披露有子公司股權質押
值得注意的是,從北京證監局前述文件可看出,聯想控股接受調查的時間是在去年9月中旬,時間節點上早于聯想集團沖擊科創板IPO,也早于司馬南于11月7日開始持續制作的“聯想賤賣國資系列“視頻。而上述三個事件中間是否存在聯系,則不得而知。
諸多細節未解
數據顯示,聯想控股在2022年3月31日披露2021年度報告,截至2021年底,公司實現營收4899億元,實現歸母凈利潤58億,創歷史新高。然而在聯想公布業績的當天,聯想控股股價表現平平,在午間公布業績報告之后,股價暴跌,一度跌至9%。
《科創板日報》記者查詢聯想控股2021年報發現,聯想控股H2凈利潤增幅有放緩跡象,投資收益有所下滑,同時,H2下半年貢獻凈利潤增幅放緩,貢獻凈利潤11億元,主要受產業投資板塊所持有醫藥股票,于2021年下半年股價波動加劇影響。
但在股東權益的分配上,2021年及之前五年,聯想歸屬于母公司股東權益一直在非控股權益,也就是少數股東權益的兩倍以上。在通常情況下,年度利益的分配不應偏離權益比例太多。
但在利潤表中,聯想控股在2021年的非控股權益應占全面收益總額一項卻出現異動,幾乎兩倍于公司歸母凈利潤,與資產負債表中的情形相悖。
一位從事年報業務多年的注冊會計師告訴《科創板日報》記者,出現這種情況,大概率是在利潤分配原則和股權架構上有所規定,具體分配原則,可能需要咨詢執行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但從房地產行業的經驗來看,在2021年房地產遭遇“三道紅線”以來,多數房企為了指標“轉綠”,通過引入股權融資、加大合作開發等方式降控負債,這種做法帶來的最為直觀的影響,是少數股東權益的快速增長。
這種趨勢下,一方面是房企借力實現規模擴張與分散風險,另一方面,少數股東對利潤的吞噬正在擴大。當少數股東占總權益的比例(即權益占比)逐漸與其分得利潤的比例(即損益占比)失衡,這類房企在外界的認知中,極有可能出現了“明股實債”現象。
而聯想控股未在上海交易所同步披露的,正是這份少數股東權益失衡的年報。但從歷年財報來看,聯想控股的負債率常年在85%以上,短期償債能力也捉襟見肘,但出現類似房企的少數股東損益快速上漲,還尚屬首次。
對于上述疑問,截至發稿,《科創板日報》記者采訪聯想控股但未能獲得回應。
關于對聯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聯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開展2021年公司債券發行人現場檢查工作的通知》(債券部函〔2021〕269號)及監管工作安排,我局于2021年9月8日至9月18日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1.定期報告披露不及時。公司2020年年度報告在香港聯交所披露時間早于境內交易所公司債券年度報告發布時間。
2.臨時報告披露不及時。公司擬收購盧森堡國際銀行股權事項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披露時間晚于香港聯交所披露時間。
3.個別子公司股權質押未在相關募集說明書及定期報告中披露。
4.公司經營性與非經營性往來界定不夠清晰,非經營性往來占款或資金拆借披露不準確。
同時,我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2022年3月31日,你公司在香港聯交所發布《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全年業績公布》公告,但是該信息未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同步披露。
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2021年)第四條、《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2015年)第四條、《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8號--公司債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第八條的規定?,F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開展全面整改,嚴格落實《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履行披露義務,提高信息披露質量,保證信息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2年4月7日
來源: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財聯社
審核:熊毅燊
編輯:攀西商界網新聞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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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創板日報》(北京 記者 胡家銘)訊 ,據證監會北京監管局網站14日消息,該局對聯想控股采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下稱《決定》)。
《決定》顯示,北京市證監局于2021年9月8日至9月18日對聯想控股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公司存在公司存在定期報告披露不及時、臨時報告披露不及時、個別子公司股權質押未在相關募集說明書及定期報告中披露等問題。
針對上述問題,聯想控股同日在內地交易所發布公告稱,公司高度重視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中指出的問題,已對下一步整改工作進行了部署安排,將按要求盡快完成整改并向北京市證監局報送整改報告。
近年來,聯想控股持續陷入輿論風波,繼此次涉及5項信披違規遭北京證監局責令整改外,去年10月,因 “柳傳志1億年薪”引起外部質疑,2021年12月,則是司馬南公開質疑 “涉嫌國有資產流失”,再度引發熱議。
涉5項信披違規遭責令整改
具體來看,北京市證監局檢查聯想控股,主要提出了以下四大問題:
1、定期報告披露不及時。公司2020年年度報告在香港聯交所披露時間早于境內交易所公司債券年度報告發布時間。
2、臨時報告披露不及時。公司擬收購盧森堡國際銀行股權事項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披露時間晚于香港聯交所披露時間。
3、個別子公司股權質押未在相關募集說明書及定期報告中披露。
4、公司經營性與非經營性往來界定不夠清晰,非經營性往來占款或資金拆借披露不準確。
同時,北京市證監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聯想控股于3月31日在香港聯交所發布《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全年業績公布》公告,但該信息未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同步披露。
分析來看:
第一條和第二條可歸類為“信披不及時”的問題。數據顯示,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在港交所披露詳細年度報告,相同的報告在“16聯想02”債券披露的時間節點,是2021年4月29日,遲于港交所一周時間;
此外,內地發行的“16聯想02”債券于2018年7月3日23:45公告收購盧森堡銀行89.936%股份,但相同信息在港交所的披露時間為2018年7月2日18:07分,從時間節點來看,早于內地披露時間為1天5小時38分鐘;
據《證券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證券同時在境內境外公開發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應當在境內同時披露。
第三條則可歸類為“信息未披露”問題,而子公司的股權質押,屬于較為敏感的領域,上市公司有披露予投資者的告知義務。
某不愿具名的券商分析師告訴《科創板日報》記者,募集說明書是發行公司債券融資的時候最重要的文件,沒有公布這一項,就意味著沒有對市場和投資者真實、準確、完整地公布自己的資產、負債情況,而投資者基于信息失真的基礎上做出的投資決策,極有可能造成投資者的損失。
第四條,聯想控股作為集團公司,現金流及子公司資金管理顯得尤為重要,此即《決定》中所述“公司經營性與非經營性往來界定不清晰”和“非經營性往來占款或資金拆借披露不準確”。而上述問題常常導致關聯交易、違規交易及利益輸送等上市公司常見“頑疾”。
《科創板日報》記者查閱債券2020年報發現,報告中,聯想控股披露的受限資產總額合計288.14億元,包括投資性房地產、貨幣資金、無形資產、生物資產、應收賬款等,并未披露有股權質押。此外,在2020年5月份發布的債券募集說明書中,聯想控股也未披露有子公司股權質押
值得注意的是,從北京證監局前述文件可看出,聯想控股接受調查的時間是在去年9月中旬,時間節點上早于聯想集團沖擊科創板IPO,也早于司馬南于11月7日開始持續制作的“聯想賤賣國資系列“視頻。而上述三個事件中間是否存在聯系,則不得而知。
諸多細節未解
數據顯示,聯想控股在2022年3月31日披露2021年度報告,截至2021年底,公司實現營收4899億元,實現歸母凈利潤58億,創歷史新高。然而在聯想公布業績的當天,聯想控股股價表現平平,在午間公布業績報告之后,股價暴跌,一度跌至9%。
《科創板日報》記者查詢聯想控股2021年報發現,聯想控股H2凈利潤增幅有放緩跡象,投資收益有所下滑,同時,H2下半年貢獻凈利潤增幅放緩,貢獻凈利潤11億元,主要受產業投資板塊所持有醫藥股票,于2021年下半年股價波動加劇影響。
但在股東權益的分配上,2021年及之前五年,聯想歸屬于母公司股東權益一直在非控股權益,也就是少數股東權益的兩倍以上。在通常情況下,年度利益的分配不應偏離權益比例太多。
但在利潤表中,聯想控股在2021年的非控股權益應占全面收益總額一項卻出現異動,幾乎兩倍于公司歸母凈利潤,與資產負債表中的情形相悖。
一位從事年報業務多年的注冊會計師告訴《科創板日報》記者,出現這種情況,大概率是在利潤分配原則和股權架構上有所規定,具體分配原則,可能需要咨詢執行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但從房地產行業的經驗來看,在2021年房地產遭遇“三道紅線”以來,多數房企為了指標“轉綠”,通過引入股權融資、加大合作開發等方式降控負債,這種做法帶來的最為直觀的影響,是少數股東權益的快速增長。
這種趨勢下,一方面是房企借力實現規模擴張與分散風險,另一方面,少數股東對利潤的吞噬正在擴大。當少數股東占總權益的比例(即權益占比)逐漸與其分得利潤的比例(即損益占比)失衡,這類房企在外界的認知中,極有可能出現了“明股實債”現象。
而聯想控股未在上海交易所同步披露的,正是這份少數股東權益失衡的年報。但從歷年財報來看,聯想控股的負債率常年在85%以上,短期償債能力也捉襟見肘,但出現類似房企的少數股東損益快速上漲,還尚屬首次。
對于上述疑問,截至發稿,《科創板日報》記者采訪聯想控股但未能獲得回應。
關于對聯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聯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開展2021年公司債券發行人現場檢查工作的通知》(債券部函〔2021〕269號)及監管工作安排,我局于2021年9月8日至9月18日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1.定期報告披露不及時。公司2020年年度報告在香港聯交所披露時間早于境內交易所公司債券年度報告發布時間。
2.臨時報告披露不及時。公司擬收購盧森堡國際銀行股權事項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披露時間晚于香港聯交所披露時間。
3.個別子公司股權質押未在相關募集說明書及定期報告中披露。
4.公司經營性與非經營性往來界定不夠清晰,非經營性往來占款或資金拆借披露不準確。
同時,我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2022年3月31日,你公司在香港聯交所發布《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全年業績公布》公告,但是該信息未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同步披露。
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2021年)第四條、《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2015年)第四條、《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8號--公司債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第八條的規定?,F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開展全面整改,嚴格落實《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履行披露義務,提高信息披露質量,保證信息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2年4月7日
來源: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財聯社
審核:熊毅燊
編輯:攀西商界網新聞資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