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院系去行政化,央媒刊文:高校本身行政級別也應考慮取消
發表人: 2016/11/11 12:34:35
馮海寧/法制日報 2016-11-11 11:42 來源:澎湃新聞 字號 法制日報11月11日消息,北京大學校長林建華日前接受媒體采訪時稱,北大的綜合改革正穩步推進,效果開始逐步顯現。在人事改革方面,北大未來將嘗試取消院系行政領導的行政級別,并采用聘用方式,進一步弱化行政級別,加強人員流動(11月10日新華社)。 高校行政化現象,長期以來備受詬病,其主要表現為內部設置等級化、學術權力行政化、行政權力官僚化等,對教育教學、學術研究造成極大影響,也成為國內高校邁向世界一流大學的絆腳石。其實,無論是決策部門還是坊間,對于高校去行政化早已形成共識。 6年前印發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就明確提出“取消實際存在的行政級別”,但實際進展卻不理想,除了南方科大一度探索去行政化外,其他高校則沒有動靜。這次,北大將嘗試取消院系行政領導行政級別,讓人對高校去行政化充滿期待。 作為國內排名數一數二的著名學府,北大的一舉一動一直處于聚光燈下。那么,此次北大率先去行政化,會不會產生“蝴蝶效應”,帶動整個高教系統去行政化?恐怕這是輿論最關心的問題。顯然,北大此舉比之前南方科大去行政化產生的影響要大,而且高校去行政化的時機也更成熟。 然而,北大去行政化會產生多大的“蝴蝶效應”,還取決于三點:其一,北大自身改革是否高效是否徹底;其二,其他高校負責人是否愿意當教育改革家,主動作為;其三,是否有頂層設計來安排改革路線圖和時間表。其中,作為改革先行者,北大去行政化的示范效應很關鍵。 從林建華校長的表述看,北大去行政化的切入點是取消院系行政領導的行政級別,包括學院的院長和副院長、系主任和副系主任,其職務將跟行政級別脫開。然后,采用聘用方式上崗。可以這么理解,改革后,不再是“官”來治理院系,而是以教育家的角色來辦學,這正是輿論所期待的。 然而客觀地說,這只是北大去行政化的第一步。高校行政化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是內部行政化;一種是外部行政化,而北大此舉僅是對內部行政化動了第一刀,其他系統的官能否去行政級別,部分校級領導能否去行政級別,也是內部去行政化的組成部分。如果僅是院系行政領導去行政化,那么效果將很有限。 此外,高校本身的行政級別也應該考慮取消。其實,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就明確提出,加快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逐步取消學校、科研院所、醫院等單位的行政級別。教育部去年的文件中也提出“逐步取消學校行政級別”。而且,林建華本人此前也曾公開建議將高校行政級別直接取消。北大應該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付諸實踐。 如果北大去行政化,從內到外都動手術,無疑,不僅符合中央相關文件精神,而且也能探索出更多經驗,發揮更好的榜樣效應。盡管去外部行政化不是北大所能決定的,但北大去內部行政化效果顯現,必然會給決策部門信心,會加快推進高校去外部行政化的步伐。當然,北大也可以主動申請“摘官帽”。 在此,期待北大去行政化能為我國高校全部、徹底去行政化探索出一條可行路徑,用事實去說明,去掉行政化的高校更符合現代高校特點和發展要求。據悉,之前南方科大探索去行政化之后,又出現了“局級副校長”。希望北大去行政化一往無前,不再反復,真正為中國高校系統樹立一個新標桿、新榜樣。 (原題為《期待北大綜合改革的“蝴蝶效應”》) 家事國事天下事,關注攀西商界網
故意持槍殺人!副部級官員趙黎平被判死刑(圖)
發表人: 2016/11/11 12:30:20
原標題: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趙黎平一審被判處死刑 新華社太原11月11日電 11日上午,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趙黎平故意殺人、受賄、非法持有槍支、彈藥、非法儲存爆炸物案,認定被告人趙黎平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儲存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趙黎平在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持槍將被害人李某某殺害。2008年至2010年,趙黎平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廳長的職務便利,在企業經營、干部選拔任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幣2368萬元。公安機關勘查殺人相關現場時查獲了趙黎平藏匿的轉輪手槍、六四式手槍及49發子彈;還在趙黎平的辦公室內查獲其非法存放的91枚雷管。 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黎平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受賄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非法儲存爆炸物罪。趙黎平所犯故意殺人罪犯罪性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危害大、影響極其惡劣,罪行極其嚴重,且拒不認罪,應依法嚴懲。對其所犯數罪,依法應予并罰。根據趙黎平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近親屬、各界群眾及新聞記者等參加了旁聽。 趙黎平行兇細節: 追殺過夜女子 焚尸逃離時半路拋尸 第一次開了兩槍未致命 女子逃至小區仍遭槍殺 據赤峰警方介紹,2015年3月20日晚,一名年輕女子向警方報案稱,自己被前任公安廳長追殺。該女子就是28歲的李某某,家住赤峰市。 而據一名警方人員透露,趙黎平當天晚上先是在205國道橋北附近向該女子開了兩槍,但并未致命。女子隨即坐車逃離,并打電話報警。趙黎平駕駛著黑色奧迪車追趕,追至一小區后將人殺害。 有人還表示,赤峰警方接到報警后還不相信報案人所說的“趙黎平駕車持槍追殺”,但因趙黎平在擔任自治區公安廳長時曾規定,接到報警電話必須出警,由此警方設卡追捕。 開槍擊倒女子后抬上自己的車 有媒體披露了發生在小區的一幕:2015年3月20日晚上9點到10點間,赤峰市百合新城小區內的行人已不多,多數的居民都已在家中。 一輛白色的車剛剛駛入小區,緊跟著的一輛黑色奧迪車也快速地進入。目擊者劉平(化名)稱,白車開到一棟商品樓前停了下來,一位年輕女子下車。緊隨其后的黑色奧迪車也停了下來,一名男子沖出來,舉槍對女子開了一槍。 將女子抬上黑色奧迪車后,趙黎平準備驅車離開小區,倒車過程中,趙的車子剮蹭了停在路邊的多輛小車。有行人注意到這輛黑車駛出小區大門時“速度很快”。“沒多久警察就來了。”目擊者張凡(化名)表示,圍觀的居民開始增多。很快警察設立警戒線,開始進行調查,隨后還拷貝走了小區的監控錄像。 案發前倆人在酒店過夜 據了解,趙黎平殺人后開車離開赤峰市,并在半路上拋尸。 案發后四五個小時,根據攝像頭記錄下的行車蹤跡,警方最終在克什克騰旗境內將趙黎平抓獲。而被警方截住時,趙黎平身上帶血,他沒有反抗。 而警方調查發現,趙黎平與被害女子事發前一天曾在赤峰港灣世紀酒店住過一晚上,該酒店距趙第一次槍擊女子的橋北僅有5分鐘車程。這與之前有媒體報道的“趙黎平是在3月20日晚開車到內蒙古赤峰市作案”有一定出入。 殺人后還焚尸掩埋 在經過地毯式搜索后,警方終于在當鋪地滿族鄉新井村的山上發現了受害女子李某某的尸體,這里距案發地十余公里。21日中午,剛剛吃過午飯,赤峰市松山區的警員們就接到了搜尋安排。“沿著205國道東西兩側開始搜查尸體、槍支、子彈、汽車坐墊和車牌照。” 此后,警方在國道附近的某廠區南墻邊發現了死者的充電器、包以及帶血的汽車坐墊,還有一把鐵鍬和斧子。當晚7時許,警方發現焚燒痕跡,并終于在山坡上發現了受害女子李某某的尸體。“焚尸后埋了,但是沒燒太嚴重,頭部中了一槍,不過目前尸檢結果還沒出來。”該警方人員稱。 提前一天曾來踩點 在山的另一側,警方找到了被壓在石頭下面的兩把手槍。 在山上的搜索過程中,警方意外發現,趙黎平在事發前曾來此踩過點兒。“有個羊倌在山上住,家里有攝像頭,羊倌說趙黎平曾經來過這個地方,甚至還跟他放了一會兒羊。” 2016年11月11日 10:48 來源:新華通訊社 家事國事天下事,關注攀西商界網
朱明國受賄1.4億被判死緩 警察當庭上手銬(圖)
發表人: 2016/11/11 12:27:51
原標題:廣東省政協原主席朱明國因受賄一審判處死刑 緩期二年執行 新華社南寧11月11日電 1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廣東省政協原主席朱明國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對被告人朱明國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朱明國受賄所得財物和來源不明財產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朱明國先后利用擔任重慶市公安局局長,中共廣東省委常委、副書記、紀委書記、政法委書記、廣東省政協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工程承攬、土地開發、職務調整等事宜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妻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1379261億元。朱明國對共計折合人民幣9104.9668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明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朱明國本人及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為又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均應依法懲處。鑒于朱明國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受賄犯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完) 2016年11月11日 09:51 ?來源:新華通訊社 家事國事天下事,關注攀西商界網
河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書記吳天君被查(圖/簡歷)
發表人: 2016/11/11 12:25:22
原標題:河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書記吳天君 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河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書記吳天君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 吳天君簡歷 吳天君,男,漢族,河南省濮陽縣人,1957年2月出生,1979年12月參加工作,1982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國地質大學資源產業經濟專業博士研究生。 1977.03 安陽農業大學農學系農學專業學習 1978.10 返鄉務農 1979.12 河南省安陽地區農科所技術員、團支部書記 1981.12 河南省淇縣北陽人民公社管委會副主任、主任,北陽鄉鄉長 1984.04 河南省淇縣副縣長 1985.04 河南省安陽市農工委副主任、農牧局副局長 1987.11 中共河南省內黃縣委副書記 1989.06 中共河南省內黃縣委副書記、縣長 1991.08 中共河南省內黃縣委書記 1994.02 河南省安陽市副市長(其間:1995.08-1997.12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河南分院本科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98.12 中共河南省安陽市委常委、秘書長 (1998.09-1999.07在中央黨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訓班學習) 2000.01 中共河南省新鄉市委副書記 (1998.07-2001.07在中央黨校研究生院在職研究生班法學理論專業學習) 2001.12 中共河南省新鄉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6.02 中共河南省新鄉市委書記、市長 2006.03 中共河南省新鄉市委書記 (2005.09-2008.07在中國地質大學地球科學與資源學院資源產業經濟專業學習,獲工學博士學位) 2011.05 中共河南省鄭州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11.10 中共河南省委常委,鄭州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11.12 中共河南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書記 2012.02 中共河南省委常委、鄭州市委書記 2016.05 中共河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2016.11 不再擔任河南省委常委 中共十七大代表,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第八次、第九次黨代會代表,第八屆、第九屆河南省委委員。(簡歷摘自人民網) 家事國事天下事,關注攀西商界網
安徽池州市委原副書記王強受賄案開庭,曾長期參與賭博
發表人: 2016/11/10 20:52:44
劉美子/新華網 2016-11-10 20:22 來源:澎湃新聞 字號 新華網合肥11月10日報道,曾是名校畢業的高材生,卻在權力與名利誘惑下走向犯罪。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9日公開開庭審理池州市委原副書記王強受賄一案。 審理現場 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1月至2013年7月,王強在任安慶市委常委、副市長,桐城市委書記,池州市委副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安徽某酒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等多家個人及單位人民幣141.8萬元、英鎊1.8萬、美元7.5萬以及購物卡1.5萬元、黃金和其它貴重物品價值161.2176萬元,并為他們謀取利益。 其中,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上半年,深圳某裝飾集團公司設計部經理方某為承攬工程,到王強家送給王強人民幣10萬元,王強收下現金并答應關照。2012年下半年,王強向桐城市一業主單位推薦了方某的公司,之后該公司中標承攬了該工程;2011年至2013年逢年過節期間,安徽某酒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為獲得王強對該公司的關照及公司興建項目的支持,多次找王強幫忙并送給王強錢物。公訴機關還指控,王強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工程建設、職務提拔等方面多次收受他人賄賂。 王強1966年出生,畢業于北京大學國際政治系。今年初,在安徽省紀委通報十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和省三十條規定精神典型問題中,包括池州市委原副書記王強多次接受相關企業安排到云南、海南等地旅游,并違規接受2名私營企業主禮品,長期參與賭博。 (原題為《安徽池州市委原副書記王強受賄案開庭,曾長期參與賭博》) 家事國事天下事,關注攀西商界網
如何防止學生“雙十一”剁手?武漢科技大學提前一天批扣學費
發表人: 2016/11/10 20:51:22
華商頭條客戶端 2016-11-10 20:27 來源:澎湃新聞 字號 武漢科技大學“雙十一”大提前一天批扣學費。 ?圖片來源于武科大官網 華商頭條客戶端11月10日消息,“將于11月10日統一批扣2016-2017-1學年學分學費及其他欠費,請各位同學在11月10日之前保證銀行卡上的余額大于此欠費金額,以便我處統一扣款……”武漢科技大學財務處的一則通知,讓該校積極備戰“雙十一”的同學們猝不及防,狂呼“終于知道什么叫做計劃趕不上變化”。 在去年“雙十一”中,武科大大二學生小張血拼了2000多元。作為一名“淘寶愛好者”,小張已從上月底開始“積極備戰”,陸續將化妝品、衣服、零食等商品添置到自己的購物車中,直到幾天前收到學校批扣學費的通知后,才無奈對心儀的“寶貝”進行了精心篩選。 “我媽聽說今年我把小金庫用來交學費,開心的不得了,說我們學校真是為家長的錢包著想。這樣也好,我也避免了一場和我媽的‘大戰’。”小張告訴荊楚網記者,自己一開始有點沮喪,后來精心篩選后,發現有些東西并不是必買品。 “雙十一”前一兩天,該校快遞包裹比往年少了很多。 同樣作為“資深淘寶狂”,大學生小杜為了搶到心儀的護膚品,連續3天熬夜到凌晨血拼,因睡眠不足,只好白天上課時補覺,被同學們調侃為“剁手小魔女”。小杜坦言,自己本來已經準備好好爆發“洪荒之力”的,結果因學校在“雙十一”前批扣學費,小金庫“血拼”資金見底,只好“忍痛睡覺補顏”。 也有部分大學生“小有怨氣”,稱學校提前一天批扣學費,打亂了自己的“全年生活規劃”。該校城建學院方同學自稱屬于“理性消費者”,本想趁著“雙十一”打折買點“實在貨”,但學校的規定多多少少會“影響自己的消費能力,下降自己的生活品質”,只能無奈向購物車里的“寶貝”們說:“See you next year(明年再見了)”! 武科大財務處工作人員回復稱,劃扣學分學費等款項的日期,是該處理清各類賬款上報學校并與銀行達成協議之后定下的,在“雙十一”的前一天純屬巧合,所扣學費金額也因人而異。談及扣學費對學生“血拼”的影響時,該工作人員笑言:“要是因為扣學費控制了學生們血拼的欲望,也能讓學生們學會更加理性的消費。” 武科大材冶學院2014級輔導員沈鑫表示,不管什么時候繳學費,同學們都應該理性消費,不要為了搶便宜過度開支,影響了正常學習生活。 (原題為《防止學生“雙十一”剁手?武科大提前一天批扣學費》) 家事國事天下事,關注攀西商界網
農婦派出所死亡案宣判:王文軍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等獲刑五年
發表人: 2016/11/10 20:49:18
太原法院網 2016-11-10 18:38 來源:澎湃新聞 字號 11月10日下午,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太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文軍犯故意傷害罪、濫用職權罪,被告人郭鐵偉犯濫用職權罪,被告人任海波犯故意傷害罪一案,認定被告人王文軍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郭鐵偉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緩刑三年;被告人任海波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緩刑二年。 經審理查明,2014年12月13日16時10分許,在太原市小店區龍瑞苑工地務工的王奎林、李康等四人購物回來,欲抄近路從工地北門返回生活區,因四人未按工地管理要求佩戴安全帽和胸牌,被值班保安馬文東阻攔,雙方因此發生沖突。馬文東給保安隊長榮建凱打電話稱其被打,王奎林也給其父王友志(被害人)打電話稱其被保安毆打。榮建凱和王友志、周秀云(被害人)夫婦及王成等工友分別趕到,雙方仍爭執不斷,榮建凱先后兩次撥打110報警。 接到警情后,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龍城派出所值班主辦民警被告人王文軍、副班民警被告人郭鐵偉,帶領輔警胡建、實習生姬騰飛,乘坐警車于當日17時5分許到達現場。王文軍、郭鐵偉在了解報案原因后,要求馬文東指認毆打人員,馬文東指認了王奎林和李康,王文軍責令李康出示身份證,李康未積極配合,雙方發生言語沖突。在民警將李康帶上警車時,王友志、周秀云等人進行阻攔,王文軍給王友志戴上手銬。民警將王友志、王奎林、李康及用手機拍攝現場的王成帶上警車,周秀云坐在警車車門踏板上進行阻攔,姬騰飛將周秀云從車門處拉開。周秀云對姬騰飛進行推打,王文軍上前阻止,周秀云抓撓王文軍頸部,王文軍揪住周秀云頭發使其坐在地上,周秀云將王文軍的警褲撕破并用雙手抓住褲兜附近。期間,王文軍、郭鐵偉數次要求周秀云放手,周秀云堅持不放。雙方僵持近7分鐘,王文軍再次要求周秀云松手,遭到拒絕后,遂扭按周秀云頭部,使其躺倒在地。之后,王文軍用腳踩住周秀云的頭發,持續約23分鐘。在上述過程中,郭鐵偉先后給派出所、110指揮中心等打電話請求增援,未提醒、制止王文軍的行為。待增援民警趕到現場后,王文軍決定將周秀云抬上警車帶回派出所。 當日17時52分許,到達派出所后,郭鐵偉擊打王友志腹部兩拳,又與王文軍、被告人任海波(備勤輔警)在未安裝監控的房間或衛生間內分別毆打了王友志、李康、王奎林、王成。18時許,姬騰飛等人將周秀云抬入值班室。王文軍、郭鐵偉未經請示審批,對王友志、李康、王奎林、王成辦理了留置手續并關進了留置室。18時20分許,郭鐵偉建議王文軍撥打120急救電話,對周秀云進行救治,王文軍安排姬騰飛撥打了120急救電話。18時39分許,120急救人員趕到后,診斷周秀云臨床初步印象為救前呼吸心跳驟停。后山西省榮軍醫院確認周秀云死亡。 經湖北同濟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周秀云系因鈍性暴力致閉合性頸部損傷,死于急性呼吸循環功能衰竭;王友志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一級。 該事件發生后,被告人王文軍腳踩周秀云頭發等圖片、視頻在網絡上流傳,被各大網站轉載,網民大量點擊和跟帖,眾多媒體持續跟蹤報道,引起社會強烈關注,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聲譽,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現場工地有關管理制度、手機通話清單、公安機關有關規章制度、留置人員登記表,證人證言,被害人王友志的陳述,尸體鑒定意見、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執法記錄儀、現場工地攝像頭拍攝的錄像資料,被告人王文軍、郭鐵偉、任海波的供述和辯解等。 針對公訴機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的相關意見,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一、關于案發原因的確認 經查,案發時,王奎林、李康等人未按規定佩戴安全帽欲進入工地,被工地保安馬文東阻攔,雙方發生沖突,保安榮建凱報警。被告人王文軍、郭鐵偉等人根據110 指揮中心指令,前往工地處理上述治安糾紛,屬于正常執行公務。可以認定,本案是公安民警在執行公務過程中發生的案件。 二、關于被告人王文軍扭按被害人周秀云頭部行為性質的認定 經查,第一,王文軍與郭鐵偉系依法出警,在現場對被指認的打人者王奎林、李康進行調查,將王奎林、李康等人帶上警車后,因周秀云阻攔,與周發生爭執,后為擺脫制服周,扭按了周的頭部。王文軍的上述行為均發生在執行公務過程中。第二,案發時,周秀云持續抓著王文軍褲子褲兜處7分鐘,屬于以輕微暴力方式實施的妨礙執法行為。期間,王文軍對周秀云多次口頭警告,周拒不松手。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以下簡稱《規程》)第十九條的規定,王文軍對周秀云可以徒手制止。第三,王文軍選擇實施的扭按周秀云頭部的徒手制止措施不當,違反了《規程》第三條、第二十條的規定,超出了合理限度,造成了周秀云死亡的結果,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根據本案的具體事實,王文軍的該行為屬于過失犯罪,應當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 三、關于被告人王文軍、郭鐵偉濫用職權行為的認定 經查,公訴機關指控,王文軍腳踩周秀云頭發,嚴重侮辱周秀云人格尊嚴,郭鐵偉對王文軍的行為沒有制止;王文軍、郭鐵偉嚴重違背警察職責,對被帶回派出所的王友志等四人進行毆打;違法強制傳喚用手機拍照的案外人王成;未按規定請示、報批,對王友志等四人進行留置,均系濫用職權,本院予以支持。但公訴機關指控王文軍、郭鐵偉在工地現場執法語言明顯不當等言行,激化了矛盾,系濫用職權,與法律規定不符,不能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能夠認定王文軍、郭鐵偉的濫用職權行為,且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 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文軍在執行公務中,對被害人周秀云不當使用扭按頭部的徒手制止措施,明顯超出了合理限度,致周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王文軍、郭鐵偉在執行公務中濫用職權,并致一人輕傷,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均已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任海波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其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予從輕處罰。郭鐵偉、任海波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對二人宣告緩刑。依照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王文軍、郭鐵偉、任海波認罪悔罪,并對被害人及其親屬表示道歉。 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近親屬、各界群眾及新聞記者等參加了旁聽。 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家事國事天下事,關注攀西商界網
四川攀枝花:米易消防深入轄區校園組織開展滅火疏散演練
發表人: 2016/11/10 17:56:13
為切實提高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增強廣大師生防火能力,進一步提高學校師生的消防安全意識。11月9日下午,米易消防走進埡口鎮中心小學,組織全校師生進行了一場火災疏散演練。 一陣急促的警報聲拉開了“師生安全疏散演練”活動的帷幕,聽到警報后,師生們在米易消防宣傳人員的指引下彎著腰、捂住口鼻,沿著疏散通道快速撤離到學校操場安全地帶。演練結束后,大隊宣傳員用通俗易懂、生動形象的語言認真剖析了學校火災發生的原因和火災事故造成的危害,并向學生詳細講解了發生火災時應冷靜應對、正確報警、撲救初期火災、使用滅火器以及火場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識。 通過開展此次疏散演練,使全體師生基本掌握了預防火災的各項措施,以及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相關的逃生常識,切實提高了全體師生的防火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有效預防和遏制了火災事故的發生。 家事國事天下事,關注攀西商界網
工商總局原副局長孫鴻志受賄、貪污案一審開庭
發表人: 2016/11/10 17:55:12
原標題:工商總局原副局長孫鴻志受賄、貪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一審開庭 2016年11月10日,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原副局長孫鴻志受賄、貪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 1 孫鴻志資料圖 山東省泰安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孫鴻志利用其擔任吉林省煤炭工業局副局長、黨組書記、局長、中共松原市委副書記、松原市人民政府市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廣告監督管理司司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25家單位或個人在承攬工程、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本人或者通過其妻子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20萬余元。 2009年春節前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孫鴻志利用擔任松原市人民政府市長的職務便利,侵吞公款164萬余元。 截至案發前,被告人孫鴻志家庭財產及支出共計折合人民幣3 579萬余元,其中能夠說明來源的財產共計折合人民幣2 625萬余元,被告人孫鴻志對折合人民幣953萬余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孫鴻志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孫鴻志還進行了最后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全國、山東省、泰安市三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80余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央視記者 奚丹霓 官志偉) 2016年11月10日 17:20 ?來源:央視新聞 家事國事天下事,關注攀西商界網
“e租寶案”22人在云南被公訴:5人被控組織他人偷越國境
發表人: 2016/11/10 11:51:00
云南省人民檢察院 2016-11-10 09:48 來源:澎湃新聞 字號 “e租寶系列案”被告人段強、胡文琦等22人,日前,由普洱市人民檢察院向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段強、胡文琦、自文武、劉戈、段發金等五人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被告人李金春犯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被告人陳培軍、葉玉梅、初鶴、左曉衛、周 麗、蔣 慶、楊 思、任磊磊、孫杏利、莊所輝、田偉偉、宋飛龍、蘇游鵬、梅雙權、張 鑫、王曉飛等十六人犯偷越國(邊)境罪。 家事國事天下事,關注攀西商界網